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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7:05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2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叫林某,同时也是位心理咨询师。今年56岁,目前已到退休年龄,但由于社保缴费没有达到规定年限,还不能领取退休金,前段时间我申请了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初审没有通过,理由是我从最后一个单位广州市某医院离开时是自动离职,以前的工龄全部清零。目前,受疫情影响,从去年至今一直没有收入,但还要缴纳社保,经济压力很大,特申请行政复议,现将我的个人情况说明如下:

  我今年56岁,于1989年毕业于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广州某五所(现中国赛宝实验室),1994年调动到广东省残联下属单位广东省某实业总公司,1995年调动至广州某医院。1997年,某分社成立,并发来的调动函,但是因为当时在广州某医院工作年限不足,调动未获批准。当时的领导也进行挽留,我执意要走,只好请辞,单位没有批准辞职。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劝说下,我写了份自动离职说明。当时因为年轻,不知道辞职和自动离职有什么区别,就同意了。

  1997年后因为调动失败,我们举家迁到了北京,先后在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北京某咨询服务中心就职。2004年开始进入北京某公益发展中心接触社区心理志愿工作,2007—2012年期间在中国某工程从事心理救援工作。自2004年开始走进公益行业,从事志愿服务,从未间断。在心理救援和志愿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从事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的这段时间里,我在中国红十字会主持编辑了《中国红十字心理救援工作手册》、《少数民族社会心理支持》,参与编辑了由广东省出版集团出版的《志愿服务岗位能力培训教材—基础篇》。

  在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期间,为多地区红十字会培训志愿者近千名,同时协助组建多省红十字心理救援队。目前依然担任江西抚州红十字心理救援队和湖南省红十字志愿者心理援助中心督导。

  从2008年至今,共参与汶川地震心理救援、甘肃岷县泥石流心理救援、四川雅安地震心理救援、青海玉树地震心理救援、四川盐源地震心理救援。2020年初武汉暴发新冠疫情至今,2020年初,陆续参加了京鄂“iWill志愿者联合行动”,海外战疫、吉林二战、北京新发地战疫、2021年又参加了河北战疫、吉林战疫,以及前不久刚结束的瑞丽战疫。共服务12万人次。2020年底,所参加的“iWill志愿者联合行动”获得凤凰网行动联盟2020公益盛典抗疫特别奖。

  参加抗疫期间,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今日头条做了一次主题为《今夜无眠》的直播采访。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让我受益匪浅,收获颇多。

  作为一名资深志愿者和公益人士,我深深感到: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是社会治理和创新的重要社会力量,不可或缺。2018年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通知,把社会心理服务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作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我也积极投身到这项事业当中。为了进一步专业推动社会心理救援和志愿服务,去年10月18号,接受北京市社会心理工作联合会任命担任志愿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作为一名志愿者,我非常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尊敬。这是对于我们的极大鼓励。

  后疫情时期,国家乃至世界正在经历巨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观念以及行为习惯可能都会发生改变,推动和传播志愿精神、弘扬人道主义是历史赋予志愿者的使命。我们愿意尽己所能,逢召唤,必出列。时刻准备着!

  从2020年初至今,受疫情影响,世界经济面临大面积衰退,对于民办非营利机构更是雪上加霜。

  很多时候志愿者只是单纯付出,没有任何的补偿和汇报,但是我们依然坚持着志愿服务。我真诚希望对于我们志愿者可以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或者开通绿色通道,让我们确切感受到,志愿者不是免费劳动力,社会在关心我们,支持我们。因为我们的确需要支持!社会的支持可以更好的传播志愿精神,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消除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

  今年也是《民法典》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对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绿色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为维护个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此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原离职单位广州市某医院,撤销我的自动离职处理,重新复议,或者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最大程度的优惠,给予酌情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身份证复印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其曾先后在机械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广东省某联合会、广州某医院等单位工作,1997年自动离职。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以及《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是从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3月29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4月21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干部登记表》等。

  本局查明:

  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89年10月至1994年5月在广州某五所、1994年6月至1995年8月在广东省某联合会及1995年9月至1997年8月在广州某医院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干部登记表》、《证明》证实:申请人曾在机械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广东省某联合会、广州某医院等单位工作,1997年自动离职。

  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申请人自动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4月21日委托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是自动离职离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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