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伊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自1982年8月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是全民公职人员,并在1997年7月以全民公职人员身份从新疆调入广州工作,之后转为合同制职工。被申请人出具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将申请人错误地定性为:自动离职人员,并按照国家对自动离职人员工龄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认可申请人在此期间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错误结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决定的行为属适用法条错误。被申请人的错误结论一笔勾销了申请人勤勤恳恳工作十五年的工龄,退休待遇减少了一半,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3月,为了加快新疆改革开放的步伐和经济建设发展速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科协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至全疆各地、各部门,并要求遵照执行。
《若干规定》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有专长的人员(以下称为专业技术人员),凡要求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县乡企业、区街企业、集体企业、民办科技实体,或到上述企业从事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大力支持,不得阻止,其有关待遇按下列条款办理:(一)保留全民公职身份,人事关系及档案分别保留在同级人才流动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遇国家调资时,由“中心”负责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户粮关系可不迁移,继续使用原有住房,其子女就业与原单位职工子女一视同仁。”
1993年3月申请人响应党和政府的这一号召,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办理了保留公职手续。个人档案存至自治区人才流动中心。之后便加入到了民营科技实体企业: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从事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若干规定》,申请人一直保留有全民公职身份,并于1997年7月以全民公职身份调入广州。因此,申请人从1982年8月至1997年7月的工龄是应该作为连续计算的,并符合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
1997年广州市人事局下发了穗人调〔1997〕2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引进急需专业人才指标的通知》,申请人作为广州市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经广州市人事局批准,由广州市东山区人事局发调函调入广州,并被安排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的调动是经过广州市人事局批准办理的,属组织调动。
总而言之,申请人认为:
第一:申请人1982年8月至1997年7月期间的工龄符合国家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应予认定。
第二:鉴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给出:新疆的地方性政策在广州不适用,广州没有这样的政策,所以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口头解答。申请人认为:新疆曾经出台过这项特殊政策,而且与申请人有同类经历的人员,在新疆,同期的工龄也都是连续计算的。申请人相信新疆的地方政策也是党的政策,对于工龄审核,同一个国家不可能执行完全不同的两种政策,所以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请人这段在新疆工作期间的工龄是否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待结论出具后,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介绍信,申请人亲自去新疆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证明》、《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引进急需专业人才指标的通知》(穗人调〔1997〕2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研究所、自治区某服务中心工作,1993年辞职离开。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是辞职离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且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4月14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4月16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等。
本局查明:
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82年9月至1992年4月在新疆某研究所、1992年5月至1997年7月在自治区经委人才交流中心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干部转正定级表》、《流动人员保存身份、保存档案申请表》证实:申请人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研究所、自治区某服务中心工作,1993年辞职离开。
2021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申请人是辞职离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且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4月16日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对非系统管理的行业内部人员调配的规定,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是辞职离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