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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7:08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40号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1.1960年3月至1979年6月在广东某工厂工作。

  1979年由于广东某工厂搬迁至韶关,本人由于家中有2个年幼小孩需要照顾,无法跟随搬迁,所以被逼离职。

  根据劳动局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1961年8月至1965年12月参军,军龄为何不被计算工龄了。

  本人的工作简历如下:

  1960年3月参加工作,在广州某工厂工作。1961年9月—1965年参军,以“广州某工厂”名义于1961年9月应征入伍,1965年12月25日退役返回原工厂工作(退伍军人证明书编号(73)粤换退字第*号)。1979年广州某工厂搬迁至韶关,工厂从广州市东风东路搬迁至广东省韶关市,由于要照顾家中两个年幼的孩子,所以未能跟随工厂到韶关,被迫于1979年6月2日离职。。1980年2月入职,广州市某进出口公司,直至2003年1月退休。(本人入职某公司后,人事部将我的个人档案从派出所取回单位)。2003年1月退休,退休证编号:*,退休证上的工龄只计算23年(1980年2月—2003年1月广州市某进出口公司),而1960年3月—1979年6月没有被计算进工龄,甚至4年参军的军龄(1961年—1965年)也没有计算在工龄内。本人当时向某公司查询,被告知本人的工龄中间停了半年(1979年6月2日从广州某工厂离职,1980年2月入职广州市某进出口公司),不是连续的,所以之前的工龄不被计算。

  兢兢业业工作,为的就是老有所养,老能自养,但就一句话“你的工龄中间停了半年,不是连续的,之前的工龄不能计算在内”抹杀了我19年在广州某工厂工作的工龄。响应党的号召,以广州某工厂的名义参军,这4年的军龄也被抹杀了,请问公理何在?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退伍军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既未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原广州市劳动局作出《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审核结果的再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变更的政策法规依据。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曾在广州某当学徒,后应征入伍,1965年退役后回到广州某工厂继续工作,1979年6月从该单位自动离职,1980年起在广州某局下属单位工作。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曾于1979年离开原单位,后于1980年重新招工进入广州某局下属单位,其连续工龄应当自重新招录为国家固定职工之日起计算,原广州市劳动局在1996年4月作出的《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中认定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980年2月起至1992年6月止,共计12年5个月。

  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等。

  本局查明:

  1996年4月,本局作出《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确认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自1980年2月起至1992年6月止,共12年5个月。

  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60年3月至1961年8月在广东某工厂、1961年9月1965年12月参军、1966年1月至1979年6月广东某工厂及1980年2月至2003年12月在广州某公司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告知书载明:“因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故无变更原决定的依据”,并于2021年5月19日委托海珠区退管办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予以驳回。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作为告知性文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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