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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12-17 17:0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5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2021年6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陈某从事海员工作,任职水手,从1983年至1998年在船上定员海员,由于单位裁员将我在一线海员的岗下岗,由于对办理结果告知书有异议,请求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工作手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3年1月至1998年3月在广东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海员”:1983年5月;“船员水手”:1984年5月;“水手”:1984年12月、1985年3月、1986年1月、1987年1月、1988年6月、1991年12月、1993年1月、1990年4月;“船员”:1996年5月。

  《结业证》(1983.2)记载,“陈某......于一九八三年二月十日在我培训班水手班学习期满......”。

  《无名表》记载,“陈某98.1.5提前解约”。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1、资料记载其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驳船船员(海员、船员水手、水手、船员)”的年限为13年1个月(1983.5—1996.5),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2、至于其申请的1998年4月至2000年5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6月3日对申请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6月9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1〕*号)、《个人缴费明细表》等。

  本局查明:

  2021年2月2日,申请人向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1〕*号),申报1983年1月至2000年5月在广东省某公司从事“海员”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1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1〕*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1983年至1998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2.1983年至1998年的登船记录。2021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同年6月9日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1983年1月至1998年3月在广东某公司工作。

  其中:1983年5月《证书》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海员”;1984年5月《职工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船员水手”;1984年12月《航行跨澳船员审查登记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85年3月《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86年1月《企业职工统一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87年1月《一九八六年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改革核定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88年6月《职工职务变动和转正定级核定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1年12月《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3年1月《企业职工标准(档案)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0年4月《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水手”;1996年5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船员”。

  《结业证》(1983.2)记载,“陈某......于一九八三年二月十日在我培训班水手班学习期满......”。

  《无名表》记载,“陈某98.1.5提前解约”。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及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2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其在广东某公司从事的“水手、船员”工种(1983年5至1996年5月,共13年1个月)(“水手、船员”为特繁特殊工种,其规范工种名称为《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中的“驳船船员”必须工作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的年限不足15年的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

  另,申请人申请的1998年4月至2000年5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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