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span style="color: #000000;">吴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span>-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吴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0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吴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2月*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1年3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

1、本人于1986年12月至1996年3月在某集团公司工作,工作为锅炉工及锅炉运行检修,工作年限达到九年零四个月,符合国家特殊工种退休年限的要求。

2、本人的同事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都申请退休获得批准。

既然这些同事符合退休条件,作为同一工种的本人却为什么没有获得通过,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核对事实说明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1986年12月至1996年3月在广州市某集团公司(原广东省某甘蔗化工厂)工作,其中从事“锅炉”:1987年1月、1995年6月;“动力锅炉”:1987年10月;“新炉乙班”:1987年;“新炉甲”:1989年;“炉”:1990年11月;“新炉甲班”:1991年;“锅炉工段甲班”:1991年12月;“司炉”:1992年3月;“乙班”:1993年12月;“焊工、司炉”:1994年4月;“炉修”:1996年2月。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从事的锅炉、动力锅炉、新炉乙班、新炉甲、炉、新炉甲班、锅炉工段甲班、司炉、乙班、焊工、炉修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集团公司(原广东省某甘蔗化工厂)所属的轻工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3〕劳人护第3号)。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12月3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番禺区某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于2021年1月29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吸收职工(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审批表》、《一九九五年七月份保健费名单》、《入团志愿书》、《职工名册》、《广州市某集团公司93—94年榨季人员名单》、《保健费发放表》、《工种单》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8日,申请人向番禺区*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申报其1986年12月至1996年3月在番禺某镇某集团公司“锅炉”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0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所从事的工种“锅炉、动力锅炉、新炉乙班、新炉甲、炉、新炉甲班、锅炉工段甲班、司炉、乙班、焊工、炉修” 未被列入广州市某集团公司(原广东省某甘蔗化工厂)所属轻工系统(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并依法委托番禺区*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于2021年1月29日送达申请人。

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1986年12月至1996年3月在广州市某集团公司(原广东省某甘蔗化工厂)工作,其中从事“锅炉”:1987年1月、1995年6月;“动力锅炉”:1987年10月;“新炉乙班”:1987年;“新炉甲”:1989年;“炉”:1990年11月;“新炉甲班”:1991年;“锅炉工段甲班”:1991年12月;“司炉”:1992年3月;“乙班”:1993年12月;“焊工、司炉”:1994年4月;“炉修”:1996年2月。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人从事的“锅炉、动力锅炉、新炉乙班、新炉甲、炉、新炉甲班、锅炉工段甲班、司炉、乙班、焊工、炉修”等工种均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集团公司(原广东省某甘蔗化工厂)所属的轻工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3〕劳人护第3号)。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其工作经历审核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4月30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