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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6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莫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2月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

一、本人于1993年1月凭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发展总公司政工人事科出具商调表,在广东省国营某农场劳资科办理商调手续和自带档案迁到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发展总公司,以广州市番禺某镇人民政府呈批表为依据。

二、本人从1977年7月至1993年1月一直在广东省某县国营某农场工作,其中1979年至1980年在某部队服兵役,1992年没有辞职过,以证明为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介绍函》、《转正定级呈批表》、《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

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东省某国营农场工作,1992年辞职。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规定,鉴于申请人未经本市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调动进入本市,申请人申报的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1年1月6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番禺区某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1月19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参加工作申请表(1977)》、《转正定级呈批表(1978)》、《辞职人员证明书(1992)》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0年5月21日,申请人向番禺区某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了《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称其1977年7月至1978年2月在广东省某国营某农场的工作经历;1979年1月至1980年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经历,1980年3月至1993年1月在广东省某国营某农场的工作经历,请求视同缴费年限。

在案证据《参加工作申请表(1977)》、《转正定级呈批表(1978)》、《辞职人员证明书(1992)》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曾在广东省某国营某农场工作,于1992年7月辞职离开原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申请人辞职离开原工作单位,非经本市组织、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故其申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番禺区某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1月19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等规定,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41号)“各单位调出、调入工人一律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案中,由于申请人非经本市组织、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月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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