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6号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08年2月20日,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穗劳社工龄决〔2008〕*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已对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作出审核决定。2020年12月1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审核。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告知书载明:“因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故无变更原决定的依据”。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予以驳回。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作为告知性文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