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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5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9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卓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7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同年7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是广州市户籍,于1977年在广州市某高中毕业。于1977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海珠区某局招工,并在属下工程队工作至1982年。并在1982年经商调至广州市某工业属下的综合厂工作,于1985年商调至广州某工业属下的广州某钢材厂工作。同年经商调至广州某工业属下广州某实业公司并被分配到深圳筹建某大厦,在某大厦筹建处工作至1991年12月31日(注:深圳某大厦的筹建工作时有广州某工业,广州某实业公司负责主要筹建工作)。

上述的本人工作过程及事实工龄真实有效,并有事实根据及证明。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及管理过程的工作问题,所造成部分手续资料的欠缺,完全是本人不可控制及知晓的。现在希望有关部门根据事实证据核实本人的有效工龄以便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工作手册》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向我中心申报其曾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局、广州市某综合厂、广州某钢材厂、广州市某实业公司及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工作。经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仍缺少申请人从广州某钢材厂调动到广州市某实业公司,离开广州某钢材厂、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l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以及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缺少足以证实其从广州某钢材厂调动到广州市某公司,离开广州某钢材厂、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 〔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当月28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工人工资审计定级上报审批表》、《学徒转正、定级审批表》、《工人商调登记表》、《调配介绍信》、《一九八三年企业职工调资升级审批表》《报告》、《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0〕*号)、《工作证》、《证明》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其1977年12月至1992年3月的工作经历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材料,缺少足以证实申请人从广州某钢材厂调动到广州市某公司,离开广州某钢材厂、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据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 〔2020〕*号),核定申请人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当月28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等规定,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缺乏证明申请人从广州某钢材厂调动到广州市某公司,离开广州某钢材厂、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情况,作出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 〔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7月7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 〔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 〔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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