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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2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6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2021年7月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1、所在单位广州某有限公司及某某店工作经历不认定锅炉高温环境年限不合理。本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以上公司已交纳社保,单位已交纳社会保险统筹金。社保基金运作时是以个人社保缴费和社保统筹为主去运作。个人认为应认定为锅炉高温工作年限。

  2、1989年—1999年6月某厂工作及广州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没有特殊名录。个人认为1989年—1999年的山区县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更新名录,造成几十年过后的结果。

  至于广某公司是建厂85年的老厂,一直有锅炉工等特殊工种提前退多人。所以现在对我这个申请不予通过,个人觉得不公平。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内部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其于1989年6月至1999年6月在平远县某分厂(平远县某厂、平远县某厂)工作。1999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1月至今在广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从事“锅炉工”:2013年8月;“锅炉操作工”:2013年8月、2013年、2014年、2015年。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1.申请人从事的工种“锅炉工”、“锅炉操作工”未被列入广州某有限公司所属轻工系统(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3〕劳人护第3号)。2.所在单位平远县某分厂(平远县某厂、平远县某厂)的主管单位为平远县经济委员会,所在单位广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3. 所在单位广州某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据此,本中心于2021年4月29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6月29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个人缴费明细表》、《员工履历表》等。

  本局查明:

  2021年3月15日,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申报1981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广东某厂从事“锅炉运行值班工”工种、1999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从事“锅炉运行值班工”工种、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在广州某店从事“锅炉运行值班工”工种及2013年8月至2021年3月在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锅炉运行值班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1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6月29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1989年6月至1999年6月曾在平远县某分厂、平远县某厂及平远县某厂工作,1999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及2017年1月至今在广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从《招用合同制工人呈批表》可知平远县某分厂的主管单位是平远县经济委员会,从《平远县某厂工资发放清单》可知平远县某厂及平远县某厂的主管单位是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从《营业执照》可知广州某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其中:2013年8月《员工履历表》中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锅炉工”;2013年8月《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中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锅炉操作工”;2013年《职工花名册》中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锅炉操作工”;2014年《职工花名册》中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锅炉操作工”;2015年《职工花名册》中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锅炉操作工”。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1、其原在广州某有限公司从事的“锅炉工”、“锅炉操作工”工种不属于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3〕劳人护第3号)规定的广州某有限公司所属国家轻工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2、所在单位平远县某分厂、平远县某厂及平远县某厂的主管单位为平远县经济委员会,所在单位广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3、所在单位广州某有限公司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其工作经历的审核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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