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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28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8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当事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文书(所属行业未列入特殊工种名录)是不对的。当事人1983年在广州市某建筑公司油㲺队当工人,工作一直从事建筑住宅楼房油漆工(油木门,扫白灰水内墙,外墙高空喷塑,外墙高空涂有害身体健康聚氨酯油,高空装铁窗玻璃,高空油铁窗银油)等。还有公司颁发团员证、工作证,这就是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1989年在广州市某服务第二公司当电工,工作一直从事(修理电风扇、冰箱、灯光、柴油炉、炒炉、蒸炉、高空高温修理大型烟通排气扇)等,现有特殊工种(电工证),广州市劳动局特殊作业审证专用章登记表,这就是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从事工种符合原劳动部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指南,其中从事高空高温,油㲺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这就是事实和理由,希望上级部门复议解决为盼。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3年9月至1989年8月在广州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原广州市某建筑公司)工作,其中从事“油㲺”:1986年3月。

  1989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广州市某服务公司(原广州市某服务第二公司)工作,其中从事“电工”:1990年5月;“服务员”:1991年9月、1992年3月、1993年5月、1994年2月、1996年11月、1998年5月、1998年9月;“饮食”:1995年9月。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1、从事的“油㲺”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原广州市某建筑公司)所属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2、从事的“电工”、“服务员”、“饮食”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服务公司(广州市某服务第二公司)所属商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78〕商计字第115号)。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5月25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个人缴费明细表》等。

  本局查明:

  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83年9月至1989年8月在某公司从事“油漆工”工种及1989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某服务二公司从事“电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1〕*号),要求其补充:1.1983年至2000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2.广州市某建筑公司、广州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广州市某服务公司成立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能够反映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资料。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工种未列入所属特殊工种名录,并委托越秀区光塔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26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1983年9月至1989年8月在广州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原广州市某建筑公司)工作。其中:1986年3月《学徒转正定级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油㲺”。1989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广州市某服务公司(原广州市某服务第二公司)工作。其中:1990年5月《广州地区电工作业人员1990年度复审记录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电工”;1991年9月《职工转正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服务员”;1992年3月《职工增加一级档案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服务员”;1993年5月《广州市东山区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服务员”;1994年2月《广州市东山区企业职工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服务员”;1996年11月《广州市东山区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服务员”;1998年5月《广州市东山区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服务员”;1998年9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服务员”;1995年9月《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饮食”。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其原在广州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原广州市某建筑公司)从事的“油㲺”工种不属于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规定的广州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原广州市某建筑公司)所属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其原在广州市某服务第二公司从事的“电工”、“服务员”、“饮食”工种不属于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78〕商计字第115号)规定的广州市某服务第二公司所属商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其工作经历审核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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