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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3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9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1980年至1992年在广州某厂工作。于1992年经单位同意自动离职。(当时交纳300元作离职赔偿给单位的培训费,并由厂办公室邓某将本人档案交于本人移送街道办事处)。连续工龄12年,今年届满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时,被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告知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告知书中提供的法律依据,没有文字涉及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反而明确阐述本人在工厂期间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具体答复法律依据如下:

  一、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实施第十章第39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本条不适用于本人作法律依据。原因:1.本人离开本企业后没有再次回本企业工作。本人应适用第十章第38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一般工龄包含连续工龄,一般工龄不但包含本企业的连续工龄,如果有前面或后面的工作的话,也包含前面和后面的工龄)。2.根据(劳办法〔1994〕376号),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以376号文作为计算视同工龄的法律依据。

  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第11条: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此条已足以认可应视同缴费年限。

  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16条。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此条也足够认可应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办理结果告知书”依据不成立。

  另外本人在有关人员的大力帮助下,了解到国家对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前的工龄明确作出予以认可的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第二条关于退休养老条件:已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的固定职工(本人93年2月已开始参加社会统筹购买保险,符合第2条规定)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文中明确:职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根据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第2条,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复函》指的是(劳办法〔1994〕376号)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即: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根据本人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过程中,曾到过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大厅等部门,多个相关人员的说法为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自动离职的职工,之前的工作时间不作视同缴费年限,但无一人能提供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有效依据。只是口讲,在93年8月实施社保前自动离职的就不视同,93年8月之后自动离职的可视同。那么如不视同缴费年限,请提供国家法律依据。经多方查找咨询本人所得到的国家法律依据,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而关于劳办法1995 104号第3条的回复。注意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1.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复函的第2条已作出明确答复。复函的第3条是关于连续工龄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多方了解,向相关人员咨询查证。注意:(劳办法〔1995〕104号)文件,是在已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出台的。那么即是发问文件,(穗劳函字〔1995〕023号)也是在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所提及的连续工龄的溯及力问题。《复函》非常清晰的明确在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除名的职工,其连续工龄由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在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之前的,应按(劳办发〔1994〕376号)及(劳办法〔1995〕104号)即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国家规定应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必须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办事。

  2.根据劳动部主办的《中国社会保障》咨询热线,田某对此答复如下:376号和104号文在处理被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上,原则和方法都一致,对过去的政策并没有否定。所以不可把(劳办法〔1995〕104号)文件,故意恶意歪曲解读成议论文文本的论点。论据和结论,以104号文件第3条为结论,将工资制度改革前除名老职工的视同工龄归零。

  举一简单例子,交通法规定绿灯行,红灯停。下一条又规定绿灯不可行,如果是这样套入95年104号文者毫无二致,那么请问国家会颁发一个相互矛盾的复函吗?第2条认可视同,第3条又否决视同,请问会这样吗?如果真是搞不清,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示,对95年104号文件做释法定调。

  3.(劳办法〔1995〕104号)第3条再分为2点解读一是针对既有连续工龄又有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除名职工(以下简称“中人除”)而言。二是对“中人除”计算连续工龄时效的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作了特别规定,因为没有特别规定“中人除”计算连续工龄时效就没有了溯及力,造成“中人除”在除名前合并的连续工龄和再就业后的工作年限无法对接了,考虑到这个因素,有了“我们的意见”之特别规定,“中人除”计算连续工龄时效,溯及到了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其连续工龄就可以对接了。

  五、附:(京人发〔1997〕54号)文,《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生效日期1997年6月28日(供参考)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最近有些机关,事业单位询问被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经请示国家人事部答复如下: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其他原因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累财库。也是对社会和企业所做贡献的象征。是国家赋予公民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来源。(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是客观存在的,属于受国家政策保护的一项公民权益及私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工龄是计算公民退休生活资料来源的依据,也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者从参加工作第一天起,就应有与其劳动时间相对应的工龄。劳动者的工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应当按照社会公平公正,尊重事实,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公正为民办事,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退休公民的养老生活来源有所保障,无后顾之忧,充分体现造福于人民的社会主义优越性。

  在此根据习近平主席施政治国理念,多年强调为人民服务宗旨,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常怀忧民,爱民,惠民之心。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解决好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民生问题。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要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通堵点、疏痛点、消盲点,全面解决好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环保,社会治安等问题。集中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梳理百年党史,让人留下深刻记忆,一个主体贯穿全程,那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关系牢不可破;那就是党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一个宗旨始终不渝;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中央权威,全党都必须自觉维护并具体体现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决不能表面上喊着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没当回事,更不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各自为政,自行其事。

  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

  法律规定白纸黑字摆在那儿。劳办发1994 376号: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法1995 104号: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指劳办法1994 376号文意见处理。

  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条例》(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8月1日实施)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条例》实施后才认可视同缴费年限,《条例》实施前不认可视同缴费年限。那么请解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这句话的时段界定。《条例》内有哪一条规定是明确规定《条例》实施后才认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没有,《条例》已清晰地标明视同缴费年限的时段指向性,即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文件明确定性视同缴费年限溯及力至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那么凭哪一条法律法规,将《条例》实施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归零?举证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同为时间界定指向性语句。如果按照社保局工作人员解释。此条就不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因实施日期为1953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还没有《草案》出台)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点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再举证:以(劳办法〔1995〕104号)文:第二点: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法〔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答覆日期1995年4月22日。如果依照社保局的逻辑需1995年4月22日后自动离职才能依照执行,之前因为没有(劳办法〔1995〕104号)文就不能按此执行。问题是1995年早已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动离职”早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签订劳动合同制的雇用解聘劳动者方式。那么(劳办法〔1995〕104号)文所涉及的“自动离职”还有意义吗?

  根据本人办理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事宜。走访了多个部门。说法各不相同,证明政府部门对中央文件及省府文件内容理解欠缺主导性中心思想。仅凭主观臆断就将《条例》实施之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界定的起始点。相反正是有了《条例》实施,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时段才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本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的工龄,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养老保险待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管理局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四)随意减发或增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的档案资料显示其曾在广州某厂工作,1992年自动离职。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5月31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6月2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录用证明》等。

  本局查明:

  2021年5月8日,申请人向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80年8月至1990年10月在广州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录用证明》、《自动离职证明》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某厂工作,1992年自动离职离开原工作单位。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申请人于1992年自动离职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6月28日委托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自动离职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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