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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不服南沙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4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33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1〕*号),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虽然已过1年时间,但是是因为厂方胁迫原因才造成时间超过一年的,因此要求行政复议。有我本人受伤后个人回忆。

  2019年10月17日,当我在中心医院复诊看到DX检查报告书时,我想哭无泪怎么这样,某医院不是说伤治好了。我的手还是个畸形,已经3个月了。而且中心医院医生说:好了就这样了,我还给你三个月假。你的骨头已长成这么个畸形,没法改变了。除非把他打断重新再接。那是不可能的了。厂里领导也跟着医生这么说:反正还给你三个月假行了,就这样了。我想这是长在我身上的骨头,不是家里面的家具木工没做好就没做好,重新买一个好的就是。

  我从中心医院回来马上到某医院找原来给我治伤的医生说理,医生无话可说。主任医生对我说:你这伤必须把长好的骨头打断然后重新再接,因为你这骨关节没到原来位置,骨关节是和机器转动地方一样是要加润滑油的。不在原来的位置转动关节,就没有润滑油那你今后活着就非常痛苦。所以你这个手术一定要做,我给你我的电话号码,你去找厂里领导要钱,这个手术我给你做,要不到钱,不想做你也就别打我的电话,差不多要两万块钱。

  我回厂找领导,领导不是很高兴,我不是说好了就这样了,骨头都定型了还要怎么搞,给三个月假可以了,算了吧。各位读者这个时候要是这个人是你兄弟你怎么想。

  我回厂后不管领导怎样对我,我天天要找他和他说我还要治伤,这个时候我的手还肿,还肿好大一个碗,最后在10月21日把我搞到某外科医院治伤,这个时候只要我提起我还要工伤补贴。领导就说:不要整天打歪主意,想那个歪钱,厂里给你把伤治好,就算对你很好了。你老这样厂里不给你治伤了,看你怎么样,那你大不了就去告我们,等你告上去把问题处理下来我们还要拖到时候你得到钱时,你的手就没了,看你要那一头。

  从此以后,我再也没胆量在领导面前提工伤补助这件事。因为我怕没人给我治伤。

  直到2021年3月19日内固定取出后,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了。

  我才提出要做工伤认定,厂里领导说:工伤认定已过期了,在我再三要求下厂里只好在2021年7月29日给我做了司法鉴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或不受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或不受理的法定职权。

  二、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于某主张在2019年7月21日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高塔和电梯之间的平台上工作时摔下受伤,随后到医院接受治疗。

  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知悉自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却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前来申请工伤认定,其于2021年9月29日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早已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存在胁迫导致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亦未能证明存在其他由于不属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导致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在向我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已过一年申请时限,且不存在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1〕*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局依法查清事实,维持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1〕*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号)、《工伤认定申请表》、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19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高塔和电梯之间的平台上工作时摔下受伤,随后到医院接受治疗。被申请人于当天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登记号:*),要求申请人补充: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2、提供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于当天向被申请人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及《说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号),并于同年10月15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1日受伤,2021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向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后申请人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却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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