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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从化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5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338号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申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桂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1〕*号),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依法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局于2022年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本案审查期限30天。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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