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338号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桂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1〕*号),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依法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局于2022年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本案审查期限30天。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