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廖某不服广州市人事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撤销考试成绩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5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344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人: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广州市人事考试和专业技

  术资格评价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今年9月12日参加一建实务(市政公用工程)考试。

  我9月12日将考卷带离考试室,是因为监考老师未作提醒,且监考老师改变了常规收卷程序,由原来本应由监考老师的收卷改为考生自行交卷,而我本人恰又处于无意识着急离开考试室的状态,导致了考卷意外带离。

  收到考点处老师的电话后,我第一时间将考卷送回,主观上没有任何拿走试卷的意思,更没有任何泄题行为,未造成损失和危害。本人愿意接受一切手段的调查,证实本人所述的真实性。

  本人于9月12日当晚于考务处手写了一份简易的说明,9月13日向考务处老师申请了冻结考场监控资料用于后续调查,于9月15日向当时的经办老师补交了详细的说明,于9月28日向人事考试中心的邮箱发送了申辩书及详细的资料。

  考卷带离主要源于监考老师未及时申明及提醒,也未按规范实施收卷,因此本人无法认同与接受对于本人如此重的行政处罚。

  故,请上级机关作出取消该行政决议的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申辩书》、《关于误拿与返还原题卷的情况说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符合法定程序。

  2021年9月12日下午,申请人廖某在广州市某学院参加2021年一级建造师资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科目考试。17点45分,廖某在交卷过程中将试卷随身带出了考场,后被监考员核查发现,接到考点通知后于19点6分将试卷送回考点,此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及《考点情况报告单》中。廖某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字,并现场出具《关于原卷带离考场与返交考务室的情况说明》,承认其确实存在将试卷带出考场的情况。答复人经审核考场记录材料,对廖某将试卷带出考场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定“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意见,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廖某考试违纪情况、处理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并给予2个工作日复核申请期限。复核申请期内,答复人收到廖某所提交申辩材料,遂对其考试违纪情况及拟处理意见进行复核。经复核考场记录材料及廖某申辩材料,答复人决定维持对廖某短信告知的拟处理意见,于2021年10月29日制发对廖某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正式处理结果《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并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其送达。

  二、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事实认定:根据广州市某学院考点所提交的《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点情况报告单》,清楚明确记录廖某存在将试卷带出考场的行为,且廖某本人在现场出具的《关于原卷带离考场与返交考务室的情况说明》及事后发到我中心的《申辩书》也都承认其确实存在将试卷带出考场的情况。因此,廖某在考试过程中确实存在“将试卷带出考场”的行为,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无误。                                                 

  关于法律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条款中未以考生的主观故意为成立条件,答复人认为无论考生是否故意将上述物品带出考场,均为违反条款。同时,该条款未以监考员提醒作为成立条件,且印制在考生准考证中的《考场规则》第九条已列明“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考点广州市某学院在考试前已在考场所在的教学楼门口公布《考场规则》内容,并以广播形式向全体考生作宣读提醒。因此,答复人认为廖某关于自己并非故意带走试卷、监考员未提醒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其行为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理。答复人对廖某“将试卷带出考场”的行为,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再依《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第五条,答复人作为考试机构,具有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权限。

  综上所述,答复人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2021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关于原卷带离考场及返交考务室的说明》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12日下午,申请人廖某在广州市某学院参加2021年一级建造师资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科目考试。考试时间为2021年9月12日14时至*时,考试当天17时45分左右,申请人在交卷过程中将试卷随身带出了考场,接到考点通知后于当天19时6分将试卷送回考点,并现场出具《关于原卷带离考场与返交考务室的情况说明》。2021年9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考试违纪情况,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并给予2个工作日复核申请(陈述申辩)期限。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辩书》。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作出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并于同年11月15日通过挂号信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具有对涉案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职权。

  本案中,双方对申请人于2021年9月12日参加2021年一级建造师资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科目考试时将试卷带出考场的客观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认为其将试卷带出考场并非主观故意,不应因此受到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根据该项规定,只要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即视为违纪违规行为,而应试人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在所不问。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作弊、泄露试题等违法违纪行为。况且被申请人在考试开始前,已通过在《准考证》上注明《考场规则》、在考场所在的教学楼门口公布《考场规则》、以广播向全体考生作宣读《考场规则》等方式反复提醒应试人员“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带出考场”,被申请人已尽到了提醒义务,申请人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及应试人员,对上述考场规则是知悉并清楚的。故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以交卷时处于无意识着急离开考场,监考老师未尽提醒义务为由,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将试卷带出考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后果的理由不成立,且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穗考评中心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月*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