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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5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3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告知书作出本人申请自1981年起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法律根据为三个法律文件,但经本人查阅相关文件,均无明确说明,文件中明文规定在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均为视同缴费年限,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身份证复印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其曾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广州某公安分局、广东省某公司等单位工作,1989年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4年1月省属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离开原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11月11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大塘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12月7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关于对战某等三位同志除名处理的通知》等。

  本局查明:

  2021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79年3月至1981年1月在服兵役、1981年6月至1986年10月在广州某公安处及1986年11月至1991年12月在广东省某公司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关于对战某等三位同志除名处理的通知》证实:申请人曾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广州某公安分局、广东省某公司等单位工作,1989年除名。另,2010年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NO.*)上确认其1979年3月至1981年1月服兵役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共计23个月。

  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申请人于1994年1月前被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1年12月7日委托广州市越秀区大塘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4年1月省属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除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某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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