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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审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5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35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是1989入某厂,现在我的年龄符合特种工退休年龄,我的师父、师兄全部搞了退休,为何我的搞不到,请求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作业人员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其1989年12月至2000年8月在番禺市某厂(番禺县地方国营某厂)工作。2000年9月至2014年3月在广州市番禺某有限公司工作。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1.所在单位番禺市某厂(番禺县地方国营某厂)主管部门为番禺县糖纸食品工业公司,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2.所在单位广州市番禺某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据此本中心于2021年10月12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番禺区石楼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12月15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个人缴费明细表》、《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1〕*号)等。

  本局查明:

  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1〕年(*)号),申报1989年3月至2014年3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厂从事“锅炉”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1〕*号)要求其补充:1、可证实1989年至2014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2、根据劳人护〔1983〕3号“锅炉工”未列入广州市番禺区某厂所属轻工(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工种名录。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番禺区石楼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12月15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因申请人曾所在单位番禺市某厂(番禺县地方国营某厂)主管部门为番禺县糖纸食品工业公司,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另,其曾所在单位广州市番禺某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认定申请人情况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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