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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5-31 15:5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3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当事人乃属国家政策招收录用的退伍复员军人,属全民制国有企业工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曾在某部队(服役)、广州某厂工作(1988年1月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广州某厂工作期间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故该段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至于其1981年10月至1983年10月部队服役的时间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2年2月22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2月25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等。

  本局查明:

  2022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申报1981年10月至1983年10月在部队服役、1988年1月至1992年12月在广州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录用证明》、《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证实:申请人1988年1月被广州某厂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称因申请人1988年1月及之后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不具备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身份,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2年2月25日委托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三、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节点为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

  本案中,根据职工档案资料,鉴于申请人不具备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身份,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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