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144号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于当天立案受理。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