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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1-28 17:1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1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海珠区江南中街法律援助律师建议我来申请行政复议,没法律依据一、二、三条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身份证复印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档案资料,其曾在广州市某公司工作,1988年被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须满足相关条件:1、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2、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3、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为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间,广州市的实施时间与该规定施行时间一致,即1993年8月1日。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2年6月21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退管办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职工行政处分呈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2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申报1979年11月至1988年11月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2022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工龄补〔2022〕0798号),要求申请人补充:1、可证实被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录用为固定工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证实1979年至1988年还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单位工作的有效原始资料;3、可证实离开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单位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4、提供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的原始人事档案。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录用证明》、《职工行政处分呈批表》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1988年被除名离开原单位。

  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称因申请人于1993年8月前被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2年6月21日委托广州市海珠区退管办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除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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