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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1-28 17:2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17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根据军人保障法第六章抚恤优待第四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既未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5〕*号)审核结果的再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变更的政策法规依据。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曾在某县务农、部队服役、后在广州市某锁厂工作,1985年离开。

  根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前离开广州市某锁厂,因此其此前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据此,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10月12日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5〕*号)。

  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另根据《关于抓紧核定部分退役士兵视同缴费年限的通知》(粤社保函〔2020〕236号)第二条“核定退役士兵视同缴费年限业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安置单位集中申报,所需的退役士兵入伍、退役、安置等相关材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安置单位统一收集并提供”的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已将申请人的服役时间等信息发至社保经办机构,越秀区社保经办机构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核定结果为其记录视同缴费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2年7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2022年7月20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5〕*号)等。

  本局查明:

  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申报1970年7月至1979年11月在某县务农、1979年12月至1981年12月在参军、1982年1月至1982年2月退伍待分配及1982年3月至1985年9月在某锁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广州市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登记卡》、《自动离职批复》证实:申请人曾在某县务农、部队服役、后在广州市某锁厂工作,1985年离开原工作单位。2015年10月12日,本局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5〕*号)称因其在1989年6月1日实施《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之前已离开原工作单位,据此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至于其1979年12月至1981年12月在部队服役期间,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上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现申请人再次提交视同缴费年限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称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已于2015年10月由本局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5〕*号)确认,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2022年7月20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根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前离开广州市某锁厂,因此其此前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至于其1979年12月至1981年12月在部队服役的年限,已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5〕*号)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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