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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1-28 17:52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18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关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当时申请是辞职申请,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动离职。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

  据查职工档案原始资料,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处工作,1996年自动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自动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符合上述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故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提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申请。因申请人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条件,本中心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委托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8月1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关于同意关某自动离职的决定》等。

  本局查明:

  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2〕年*号),申报1983年5月至1996年6月在广州市某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录用证明》、《关于同意关某自动离职的决定》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处工作,1996年自动离职。

  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称申请人是自动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2年8月18日委托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是辞职离开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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