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彭某不服天河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1-28 17:5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2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彭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16日作出的《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22〕*号),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2021年5月29日,申请人受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外派至印度尼西亚负责中苏拉威西省的帕卢市工作。因当地疫情严重、防疫措施缺乏,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在当地感染新冠肺炎,2021年7月7日,被某综合医院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医院诊断结果为:“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毒症状”。确诊后在当地接受治疗,在核酸转阴性后,申请人出现了一系列新冠后遗症在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损害的病症检测结果(具体详见附件2,某医院、印尼美娜多市医院、某医院等诊断和检查情况)。

  2021年11月16日,申请人在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的协助下回国,入境深圳市,经过21天集中医学隔离后,2021年12月8日返回单位和社保所在地广州。入境后,申请人新冠后遗症病症愈发明显,申请人连续在多家医院就诊检查,诊断显示有关心血管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视觉系统、免疫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不同程度的损伤(具体见附件3:彭某在国内(中国)各医院诊断病历+诊断结果),该等身体系统的损伤是患有新冠病毒的伤情延续。

  申请人在国外及回国后连续检查治疗的新冠后遗症病症与医学上有关新冠肺炎后遗症的临床特征完全吻合(具体见附件4:《新冠肺炎后遗症的临床特征及研究进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长期后遗症负面影响及对策建议》)。而在此之前,申请人在被单位指派出国前均没有前述有关病症(具体见附加1申请人《健康体检报告》《心理风险因素评估》)。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当视同工伤。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范畴为新冠肺炎以及新冠肺炎后遗症。

  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号),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工伤伤情诊断结论为“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度症状”。

  被申请人的认定仅仅就新冠病毒确诊阳性认定了工伤,对于新冠肺炎后遗症相关伤情并未纳入申请人的工伤伤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统筹业务规程》第五十九条: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变更:(一)部分受伤部位或伤情没有纳入或多纳入的;(二)文书描述中存在事实疏漏的,或书写错误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变更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决定变更,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属于以上第(一)种情形的,还需提供工伤医疗首次诊断后一年内的与伤病情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就后遗症部分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增补工伤认定范围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病历。2022年9月16日,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22〕*号《变更认定工伤决定》,该决定书申请人申请后遗症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公派出国前未患有申请范围的病症,自公派至疫区感染新冠肺炎后,身体出现的症状及回国后连续诊断治疗的症状完全符合新冠肺炎后遗症状,完全符合新冠肺炎后遗症的认定,对此,申请人有出国前体检报告(注:单位组织体检的体检报告),国外诊断治疗及回国诊断这一系列连续不间断的病历予以对比可以佐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有关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的法定程序义务,作出的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程序违法,其未调查有关病症发生前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病症发生原因,及病症与新冠肺炎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未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未把申请人新冠肺炎后遗症认定为工伤范围,侵犯申请人重大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起申请。

  申请人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新冠肺炎后遗症及诊断情况具体如下:

  一、免疫系统的后遗症部分

  患新冠肺炎后,免疫球蛋白/免疫力降低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广东省某医院,2021年12月14日,体液免疫指标诊断结果:免疫球蛋白G为6.29g/L(参考值7-16)、免疫球蛋白A为0.62g/L(参考值0.7-4)、免疫球蛋白轻链λ为0.59g/L(参考值0.93-2.42),明显降低。

  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1月14日,免疫7项检验报告结果:免疫球蛋白G(IgG)为7.13g/L(参考值8-16),明显降低。

  中南大学某医院,2022年2月8日,免疫血液检查结果:免疫球蛋白G为6.93g/L(参考值8-17),明显降低。

  二、耳鼻喉的后遗症部分

  中耳乳突炎、变应性鼻炎、鼻窦炎、慢性扁桃体炎、慢性咽喉炎、右侧咽鼓管功能不良。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广东省某医院,2021年12月20-21日,声导抗测试、耳鼻咽喉镜诊断结果:鼻炎、扁桃体炎、耳鸣;2021年12月27日,MR诊断结果:左侧上颌窦、双侧筛窦少许炎症,双侧乳突炎。

  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1月30日,经住院筛查,诊断为:鼻窦炎、中耳乳突炎;双侧颈外侧部多发小淋巴结,考虑反应性增生;右侧咽鼓管功能不良。

  中南大学某医院,2月28日,专家阅片诊断结果:左侧上颌窦粘膜下囊肿,双耳中耳乳突病变,炎症可能性大,双侧颈部淋巴结偏大。

  湖南中医大学某医院,2022年3月17日,影像诊断结果:轻度缺血性脑白质病变,透明隔间腔形成;双侧中耳乳突炎。2022年4月15日,喉镜检查报告:内镜诊断,鼻炎;鼻中隔不规则偏曲;咽喉炎。

  广州医科大学某医院,2022年6月9日、29日,诊断为变应性鼻炎、鼻窦炎、中耳乳突炎。

  三、视觉系统(眼睛)的后遗症部分

  双眼干眼综合症屈光不正脸板腺功能障碍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1、广州医科大学某医院,2021年12月10日诊断结果:屈光不正;结膜干燥。2022年1月5日诊断结果:双眼干眼综合症。2022年6月23日诊断结果:双眼干眼症;双眼屈光不正。

  2、长沙市某医院,2022年3月13日诊断结果:证型:睑板腺功能障碍,干眼病(结膜干燥);屈光不正。2022年5月4日诊断结果:干眼病(结膜干燥);屈光不正。

  3、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6月29日诊断结果:脸板腺功能障碍、干眼症。

  四、心血管系统的后遗症部分

  心律失常心悸SISIISⅡI综合征、高血压、室间隔稍厚、左室舒张功能减低。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某医院,2021年8月28日,冠状动脉CT结果:心悸、非典型胸痛。2021年9月3日,心电图检查结果:心律失常。

  深圳市某医院,2021年11月28日心电图检查结果:窦性心律不齐,异常Q波,心电轴左偏。

  广州医科大学某医院,2021年12月10日,心脏彩超结果:1、室间隔稍厚,2、左室舒张功能减低。

  广东省某医院,2021年12月14日,动态心电图分析报告:1、窦性心律,2、偶发房性早搏,偶呈短阵房性心动过速,3、偶发室性早搏。

  广州医科大学附某医院,2021年12月28日心血管内科门诊诊断结果:1、心悸,2、病毒性心肌炎?3、房性早搏、室性早搏。2022年6月23日心血管内科门诊诊断结果:心律失常、心悸、房性心动过速。

  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1月11日,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1、窦性心律,2、偶发房性早搏,3、心率变异性分析:SDNN值正常(部分时间段心率大于100次/分,请结合临床);1月20日,心电图检查结果:窦性心律不齐、假性电轴左偏、ST段抬高。

  中南大学某医院,2022年2月4日,心血管内科诊断结果:高血压(150/88mmHg)、高血脂、心律失常。

  中南大学某医院,心电图检查结果:窦性心律不齐、窦性心动过速、电轴左偏;七天长程心电图检查结果:心悸、心律失常。

  8、湖南省中医大学某医院,2022年3月24日,运动平板试验结果(服用5mg富马酸比索洛尔的情况下):运动前心电图,窦性心律;SISIISIII综合征;

  五、神经系统的后遗症部分

  睡眠障碍焦虑障碍周围神经病躯体障碍轻度缺血性脑白质病变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广东省某医院,2021年12月9日诊断结果:睡眠障碍;焦虑障碍。2021年12月16日诊断结果:睡眠障碍;周围神经病。

  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1月30日出院诊断:睡眠障碍;焦虑障碍。

  中南大学某医院,2022年2月7日诊断:焦虑状态;2月28日专家阅片诊断:左侧椎动脉迂曲,压迫延髓;3月3日出院诊断:焦虑障碍。

  湖南中医大学某医院,2022年4月28日出院诊断:躯体化障碍;焦虑状态;睡眠障碍;轻度缺血性脑白质病变。

  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8月15日诊断:1、肢体麻木(查因);2睡眠障碍。

  六、内分泌系统的后遗症部分

  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重度脂肪肝、糖尿病前期、凝血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异常、肝肾功能异常。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某医院,2021年7月28日,糖化血红蛋白检查诊断为:糖尿病前期;8月3日,空腹血糖超正常水平,糖化血红蛋白检查结果诊断为:糖尿病前期;8月3日,凝血功能检查结果异常;10月19日,空腹血糖升高、血脂趋势升高。

  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1月10日检验报告单结果:尿酸(432)偏高,参考值为:125-410,急凝血6项结果:危急;1月21日检验报告单结果:尿酸(494)偏高,参考值为:125-410,急肝8项结果:白蛋白、总蛋白下降,甲功五项结果:T3值下降。

  中南大学某医院,2月15日、28日,肝功能检查结果:白蛋白、总蛋白下降,肾功能检查结果:尿素值上升。

  4、湖南中医大学某医院,2022年3月16日检查结果:白蛋白下降,凝血酶原时间下降;4月13日检验报告单结果:尿酸(460)偏高,总蛋白、白蛋白下降;4月25日检验报告单结果:尿酸(504)偏高,参考值:125-420。

  5、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6月29日检验报告单结果:尿酸(526.8)偏高,参考值为:202.3-416.5。7月7日,肝脏瞬时弹性硬度值及脂肪变检测报告单,诊断结果为重度脂肪肝;2022年8月16日诊断结果: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

  七、呼吸系统的后遗症部分

  弥散功能受损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肺结节、双肺少许纤维化病变、支气管炎、双侧腮腺及双侧颌下腺的排泌功能受损、夜间睡眠低氧血症轻度。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1、某,9月8日的肺功能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异常。

  2、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1月11日肺弥散功能报告单:弥散功能轻度下降;CT诊断报告单:右肺中叶内侧段及右肺斜裂实性结节,考虑炎性增殖灶。

  3、中南大学某医院,2022年2月28日,MRI诊断意见:可疑支气管疾患,双飞少许纤维化病变。

  4、湖南中医大学某医院,2022年4月6日影像诊断报告单诊断结果:双肺间隔旁肺气肿;右肺中叶胸膜下小结节灶,LW-RADS II类;多导睡眠图综合报告诊断结果,夜间睡眠低氧血症。。

  5、广州医科大学某医院,2022年6月9日诊断结果:干眼症、新冠后遗症?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睡眠障碍、2022年6月29日诊断结果:肺气肿、肺结节、变应性鼻炎、睡眠障碍、焦虑状态、双眼干眼症。

  八、泌尿(生殖)系统的后遗症部分

  泌尿道感染附睾炎前列腺钙化勃起功能障碍生殖器异常左右睾丸不对性激素检查结果异常。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1、某医疗机构,2021年7月28日,上午尿检结果:细菌感染,下午尿检结果:白细胞4+、红细胞2+;8月13日,尿检结果:9月7日,阳性血液+1;SiloamsHopitals经血检和腹部B超检查,临床诊断:细菌感染,泌尿感染。9月30日、10月12日、10月19日、11月3日尿检结果:细菌感染、结晶+。11月11日,雅加达市Mitra Keluarga医院尿检结果:葡萄糖2+。

  2、深圳市某医院,11月28日,尿检结果:细菌感染。

  3、广东省某医院,2021年12月20日诊断结果:泌尿道感染、附睾炎;2021年12月24日诊断结果:超声检查报告单:右肾结石、左肾囊肿、前列腺钙化;2022年6月27日诊断结果:附睾炎、肾结石、单纯性肾囊肿。

  4、广东省某医院,2022年1月30日,住院诊断结果:附睾炎、泌尿道感染,体格检查:生殖器异常,左右睾丸不对等。

  5、湖南中医大学某医院,2022年3月17日彩超报告单:左肾囊肿;左肾泥沙样结石声像右肾结石;前列腺稍大。

  九、消化系统的后遗症部分

  返流性食道炎(LAB级)胃炎糜烂性十二指肠炎。

  具体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

  某医院,2021年8月27日胃镜检查结果:返流性食道炎(LAB级)、胃炎、糜烂性十二指肠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根据2022年08月24日彭某提出的变更工伤认定决定的申请,经调查核实,彭某诊断结论:“右肾结石;左肾囊肿;尿频;睡眠障碍;焦虑障碍;心悸;房性早搏、室性早搏;胸痛;千眼症;MGD;双眼屈光不正;房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免疫球蛋白低下;免疫球蛋白缺乏(降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附睾炎;肾结石;单纯性肾囊肿;泌尿道感染;结膜干燥;双眼千眼综合征;睑板腺功能障碍;千眼病(结膜干燥);鼻窦炎;中耳炎;瘙痒症;双肺肺气肿;肺结节;变应性鼻炎;良性打鼾;夜间睡眠低氧血症轻度;支气管炎;躯体形式障碍;周围神经病;失眠;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肺炎;扁桃体炎;肝囊肿;前列腺钙化;乳突炎;躯体化障碍;轻度缺血性脑白质病变;中耳和乳突疾患;鼻中隔偏曲;双侧中耳乳突炎;鼻炎。”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子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申请人特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认定申请人“新冠病毒确诊阳性、新冠后遗症”属于工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22〕*号)、《湖南中医大学某医院病历》、《广东省某医院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查明:广东某有限公司是1998年6月8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某路121号大院内6栋2号,法定代表人陈某。彭某,男,1983年6月出生。申请人被用人单位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排到印度尼西亚负责中苏拉威西省帕卢市工作。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在当地感染新冠肺炎,2021年7月7日,被某综合医院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医院诊断结果为:“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度症状”。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号),认定“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度症状”为工伤。

  申请人向我局陈述其核酸转阴性后,在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多方面出现了损害的病症检测结果。2021年11月16日,申请人回国。回国后,申请人连续在多家医院就诊检查,诊断显示有关心血管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视觉系统、免疫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等不同程度的损伤。诊断内容包括右肾结石;左肾囊肿;尿频;睡眠障碍;焦虑障碍;心悸;房性早搏、室性早搏;胸痛;干眼症;MGD;双眼屈光不正;房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免疫球蛋白低下;免疫球蛋白缺乏(降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附睾炎;肾结石;单纯性肾囊肿;泌尿道感染;结膜干燥;双眼干眼综合征;睑板腺功能障碍;干眼病(结膜干燥);鼻窦炎;中耳炎;瘙痒症;双肺肺气肿;肺结节;变应性鼻炎;良性打鼾;夜间睡眠低氧血症轻度;支气管炎;躯体形式障碍;周围神经病;失眠;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肺炎;扁桃体炎;肝囊肿;前列腺钙化;乳突炎;躯体化障碍;轻度缺血性脑白质病变;中耳和乳突疾患;鼻中隔偏曲;双侧中耳乳突炎;鼻炎。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病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我局依法不予认定上述诊断为申请人此次受到的事故伤害工伤。因《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号)记载的诊断存在笔误,我局一并在《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上作出补正,将“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毒症状”补正为“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度症状”。

  我局认为: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具有管理本辖区内劳动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第二,申请人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身体系统的损伤是患有新冠病毒的伤情延续,应当将新冠肺炎后遗症认定为工伤范围。对此,我局不予认可。

  工伤认定的情形具有法定性,职工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除明确规定的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形以外,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基本条件,即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是认定为工伤的前提。

  关于申请人的案涉诊断是否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根据本案病历材料、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和感染新冠肺炎期间中并未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其诊断内容以及治疗结果不符合患职业病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没有明确载明“新冠肺炎后遗症”之类的诊断,也没有相关医学报告显示其申请补充认定的诊断与其所患的新冠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局依法做出不予认定的工伤决定。

  第三,我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且对该案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案涉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彭某申请增补的病情诊断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依法于2022年9月19日送达给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送达给广东某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我局对彭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22〕*号)、《湖南中医大学某医院病历》、《广东省某医院病历》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是第三人员工,任职土建监理工程师。申请人被第三人安排到印度尼西亚负责中苏拉威西省帕卢市工作。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在当地感染新冠肺炎,2021年7月7日,被某综合医院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医院诊断结果为:“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度症状”。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号),认定“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毒症状”为工伤。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追加“右肾结石;左肾囊肿;尿频;睡眠障碍;焦虑障碍;心悸;房性早搏、室性早搏;胸痛;干眼症;MGD;双眼屈光不正;房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免疫球蛋白低下;免疫球蛋白缺乏(降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附睾炎;肾结石;单纯性肾囊肿;泌尿道感染;结膜干燥;双眼干眼综合征;睑板腺功能障碍;干眼病(结膜干燥);鼻窦炎;中耳炎;瘙痒症;双肺肺气肿;肺结节;变应性鼻炎;良性打鼾;夜间睡眠低氧血症轻度;支气管炎;躯体形式障碍;周围神经病;失眠;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肺炎;扁桃体炎;肝囊肿;前列腺钙化;乳突炎;躯体化障碍;轻度缺血性脑白质病变;中耳和乳突疾患;鼻中隔偏曲;双侧中耳乳突炎;鼻炎”为工伤伤情。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认定申请人要求追加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22〕*号),同时因原《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号)中存在笔误,被申请人一并于变更决定书中将“中毒症状”改为“中度症状”,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9日、20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本局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认定申请人“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毒症状”(因笔误,后改为“中度症状”)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情形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号)。申请人及第三人并未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证双方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号)并无异议。

  关于申请人2022年8月24日要求增补的伤情部位,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内并没有明确载明“新冠肺炎后遗症”之类的诊断,也没有相关医学报告显示其申请补充认定的诊断与其所患的“新冠病毒确诊阳性,中度症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不予追加申请人被诊断“右肾结石;左肾囊肿;尿频;睡眠障碍;焦虑障碍;心悸;房性早搏、室性早搏;胸痛;干眼症;MGD;双眼屈光不正;房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免疫球蛋白低下;免疫球蛋白缺乏(降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附睾炎;肾结石;单纯性肾囊肿;泌尿道感染;结膜干燥;双眼干眼综合征;睑板腺功能障碍;干眼病(结膜干燥);鼻窦炎;中耳炎;瘙痒症;双肺肺气肿;肺结节;变应性鼻炎;良性打鼾;夜间睡眠低氧血症轻度;支气管炎;躯体形式障碍;周围神经病;失眠;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肺炎;扁桃体炎;肝囊肿;前列腺钙化;乳突炎;躯体化障碍;轻度缺血性脑白质病变;中耳和乳突疾患;鼻中隔偏曲;双侧中耳乳突炎;鼻炎”为工伤的《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却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的《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22〕*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变更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1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