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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7-20 16:25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6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11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当月2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2002〕323号文规定,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粤人社规〔2021〕21号文件有指导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1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申请人曾于1978年2月至1983年1月在部队服役,后在广东省某建筑公司工作,1987年12月被招录为全民合同制职工。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鉴于申请人申报的1983年2月至1987年11月的工作时间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故其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2年4月11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提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我中心于2022年4月11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区退管办于当月25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录用证明》、《证明》、《职工花名册》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区退管办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请求认定1977年12月至1978年4月期间部队服役以及1983年7月至1983年12月在广东省某建筑公司工作的经历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2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称申请人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故申请人1983年2月至1987年11月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区退管办于当月25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l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三、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为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间,我市的实施时间与该规定施行时间一致,即1993年8月1日。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被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录用为干部或者固定职工,其原有的工作经历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4月11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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