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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3-07-20 16: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2〕第2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于同年10月1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已服务原单位10年9个月,因为国家当时没有社保购买的原因,而申请人确实服务单位10年9个月,应该视同缴费。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其曾在广州某单位工作,1990年被开除。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4年1月中央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离开原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2年9月19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10月11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职工工资晋级审批表》、《关于对范某某作开除公职处理的决定》、《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2年6月7日,申请人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其1980年1月至1990年9月在广州某单位的工作经历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证实其曾在广州某单位工作,1990年被开除。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申请人申报的工作经历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10月11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保〔1993〕16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本案中,由于申请人在1994年1月中央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已离开原单位,故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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