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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4-01-19 15:4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3〕第9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于2023年5月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在广州某冶炼厂工作期间,因厂里锌炉发生意外爆炸,钢水溅到本人头部和背部导致大面积皮肤烧伤,在医院治疗两个多月,烧伤程度被鉴定为深Ⅱ度,工伤治疗费用全部由单位负责。另外还发生了一次浓硝酸泄漏,造成本人面部和手部灼伤。由于经历过这两次意外,本人心里具有很大心里阴影,并且陆续还看到有几位工友受伤,本人更加觉得这份工作危险性大,不适合继续做,所以向单位人事提交了离职申请。因当时本人身体不好在家休养,单位也一直没有联系本人,所以不知道单位怎样处理,今次工龄认定才知道结果。望能进行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其曾在广州某冶炼厂工作,1987年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须满足相关条件:1、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2、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3、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为当地实施社保缴费的时间。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广州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离开原工作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3年3月10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3月20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广州市养老保险人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3〕年*号)、《除名证明》等。

  本局查明:

  2023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人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3〕年*号),申报1979年11月至1983年1月在服役、1983年5月至1987年9月在广州市某冶炼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工人定级表》、《除名证明》证实:申请人1979年11月至1983年1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到广州某冶炼厂工作,1987年5月被原单位除名。

  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称因申请人于1993年8月前被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3年3月20日委托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申请人1979年11月至1983年1月在部队服役的时间段已被记录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须满足相关条件:1、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2、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3、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为当地实施社保缴费的时间,即1993年8月。本案中,经查申请人的个人原始档案,申请人工作单位广州某冶炼厂1988年6月出具的《除名证明》显示,申请人因连续旷工三个月以上于1987年5月被该单位作除名处理。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我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原单位除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至于申请人申请的1979年11月至1983年1月在部队服役的时间段已被记录为视同缴费年限。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并无不当。

  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收到申请,2023年3月10日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在无补充资料或者进一步调查等合理事由情形下,被申请人超过60天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超过了合理审查期限,但因不影响审查结论,本局在此予以指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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