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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4-01-19 15:45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3〕第11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谢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于2023年6月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曾在广州某厂工作,1993年7月除名与事实不符合,并于2006年11月29日缴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征集流水号:*,单位没有为本人缴纳国有集体企业部分,现请出示书面文字回复。企业缴纳部分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为什么没有企业应缴纳部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其曾在广州某厂工作,1993年7月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须满足相关条件:1、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2、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3、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为当地实施社保缴费的时间。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前已离开原工作单位,因此其在1993年8月时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3年5月16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5月26日送达申请人。

  至于申请人在说明中陈述曾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鉴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跟本次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且根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第一条适用范围“现为本省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不符合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办理退休之用,因而无法证实申请人的原工作经历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要求。

  另根据《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第三条“一次性缴费后,统一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的规定,申请人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所缴纳的费用不是完全记入个人账户,需有一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且《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规定了全省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格式,根据该格式表单,无须列明计入统筹基金部分(即申请人所陈述的单位缴纳部分),我市严格按照省的统一规范开展经办工作。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广州市养老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3〕年*号)、《处理决定》等。

  本局查明:

  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3〕年*号),申报1981年9月至1993年7月在广州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职工登记表》、《处理决定》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某厂工作,1993年7月被原单位除名。

  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称因申请人于1993年8月前被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3年5月26日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申请人曾就1981年9月至1993年7月期间工作经历向原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006年10月原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申请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11年11个月。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须满足相关条件:1、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2、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3、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为当地实施社保缴费的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审核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原始材料,在案证据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广州某厂出具的《处理决定》证实,申请人原为该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于1993年7月8日被该单位除名。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除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在程序方面,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并按规定送达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另,关于申请人提出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与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系两个不同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没有关联性。而本案审查焦点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且从《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第一条规定可知,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是为解决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条件人群而制定的。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审核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构成等内容应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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