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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4-01-19 15:5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3〕第24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许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1992年起在广州市某幼儿园工作,因个人原因1995年辞去本职工作,提出的申请经幼儿园领导、教育局同意,并转出个人档案至越秀区人力资源中心,有理有据,合理合法,不能因个别字眼误差而作出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判断。特此申诉!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5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其1992年起在广州市某幼儿园工作,1995年自动离职。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第三条第三款“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申请人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同时符合以下审核条件:

  (1)工作期间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身份;

  (2)个人申报的工作经历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为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离开的方式仅限于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

  鉴于申请人1995年从机关事业单位自动离职,离开该单位的方式不符合上述审核条件(2),因此其申报的原工作经历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3年9月28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10月13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3〕年*号)、《干部履历表》、《证明》等。

  本局查明:

  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3〕年*号),申报1992年6月至1994年6月在广州市某幼儿园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干部履历表》、《证明》等证实:申请人1992年7月起在广州市某幼儿园工作,1995年2月自动离职离开原工作单位。

  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称因申请人不属于通过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的方式离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于2023年10月13日委托越秀区珠光街劳动合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第三条第三款“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申请人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需同时符合以下审核条件:(1)工作期间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身份;(2)个人申报的工作经历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为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离开的方式仅限于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

  本案中,经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材料,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幼儿园1996年12月20日出具的《证明》明确记载:许某同志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作自动离职处理。鉴于申请人不属于前述粤府函〔2021〕294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的方式离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故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

  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1日收到申请,2023年9月28日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并于同年10月13日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2〕*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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