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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4-01-19 15:5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3〕第18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于2023年8月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从1991年12月至2002年1月在广州某厂工作10年零2个月,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特殊工种铅焊接装配工),有资料可以证明,其中有:工人上岗操作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报告书、特种作业操作证(金属焊接铅焊切割作业)。广州某厂在1994年改制为广州某企业有限公司,但是本人岗位以及工种一直没改变,而且据本人同事告知1994年11月入单位工作至2005年没有因为改制而不能提前退休。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劳动手册》、《工人上岗操作合格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1991年12月至1993年12月在广州某厂工作,其中从事“么托车池装配”(1991年12月)。

  1994年1月至2002年1月在广州某企业有限公司工作。

  二、《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1、资料记载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铅焊接装配工(么托车池装配)”的年限为0年1个月(1991年12月),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2、所在单位广州某企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3年7月6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7月27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个人缴费明细表》、《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3〕*号)等。

  本局查明:

  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申报1991年12月至2002年1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从事“铅焊作业”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3〕*号),要求申请人补交:1、可证实1991年-2002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2、请提供1991年至2002年人事档案资料,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签收,于当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

  根据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材料内记载,申请人1991年12月至1993年12月在广州某厂工作,其中1991年12月从事“么托车池装配”。1994年1月至2002年1月在广州某企业有限公司工作。另经查,广州某企业有限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批准成立,企业类别为中外合资企业。

  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越秀区光塔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2023年7月27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1、资料记载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铅焊接装配工(么托车池装配)”的年限为0年1个月(1991年12月),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未达到法定年限(8年),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工人上岗操作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据亦不足以直接证明其主张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3、所在单位广州某企业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非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即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妥。

  在程序方面,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3〕*号),要求被申请人补材,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补交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已超过合理的审查期限(60日),但因不影响审查结果,本局在此予以指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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