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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4-01-19 15:5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3〕第20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在2007年已经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缴费核定单》(征集流水号*)需一次性缴费17094.43元,认同工龄9年7月,因本人当时失业而小孩在读书,没有能力交钱,当时的收费业务员讲可以在退休时一齐办理,现在本人去办理的时候,被告知不具备身份,只能按现在每个月缴一千陆百多元来填补这9年7月的费项。本人认为2007年时已对本人的工龄性质身份认定,对现在的认定不认同,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其曾在广州某厂工作,1990年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须满足相关条件:1、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2、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3、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为当地实施社保缴费的时间,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前已离开原工作单位,因此其在1993年8月时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3年7月21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8月3日送达申请人。

  至于申请人在说明中陈述曾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鉴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跟本次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且根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第一条适用范围“现为本省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不符合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办理退休之用,因而无法证实申请人的原工作经历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要求。申请人主要复议诉求为按照2007年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的核定金额进行缴费,该项业务事权属于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我中心已依法指引其向海珠区复议部门提起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广州市养老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3〕年*号)、《除名通知书》等。

  本局查明:

  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3〕年*号),申报1981年3月至1990年9月在广州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有《录用证明》、《除名通知书》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某厂工作,1990年9月被原单位除名。

  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称因申请人于1993年8月前被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3年8月3日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另,申请人曾就1981年3月至1990年9月期间工作经历向原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编号:*),2007年5月原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请人原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为9年7个月及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申请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8年5个月。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除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出关于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金额等相关政策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作出解释和指引,本局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3〕*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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