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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我市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有关安排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0-02-10 11:3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浏览字号:

各用人单位、伤病职工: 

  根据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市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安排,具体如下:

  一、推行“不见面”办理业务 

  (一)在一级响应期间,原已提出申请并计划安排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活动的,请按以下申请事项所对应的办理方式办理

  1.原申请事项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工伤康复确认、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的,请通过电子邮箱或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见附件1),被鉴定人不需到达鉴定现场参加鉴定活动,即可由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审核书面材料作出鉴定结论。

  2.原申请事项为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以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现场鉴定活动延后安排,具体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如属特殊情况有特殊需求的,可于工作时间致电我中心对外服务电话反映。

  (二)自2020年1月31日始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出申请的,请按以下申请事项所对应的办理方式办理

  1.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工伤康复确认的,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网上提出申请,并上传书面申请材料(见附件1、2),被鉴定人不需到达鉴定现场参加鉴定活动,即可由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审核书面材料作出鉴定结论。

  2.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的,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网上提出申请,申请经预审通过后,通过电子邮箱或邮寄方式书面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以非现场形式开展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审核书面材料作出鉴定结论。

  3.申请涉及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以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关注“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在网上提出申请(网上申办流程参照附件2),后续鉴定安排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如属特殊情况有特殊需求的,可于工作时间致电我中心对外服务电话反映。

  (三)邮寄送达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书,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二、开通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

  对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作人员,经认定工伤后,其劳动能力鉴定按特事特办原则,将第一时间优先办理,线上申请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审核。情况特殊确需到窗口申请的,服务大厅设置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专窗,窗口申请实行免排队办理。

  三、调整业务安排期间的相关要求

  (一)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申办材料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有关材料请以JPG或TIF格式形成影像文档,影像资料应完整清晰,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影像文档的,将所有文档存放在同一文件夹后进行压缩,添加至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到我中心电子邮箱,邮箱地址:383786464@gz.gov.cn。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鉴定案件的,应逐一以电子邮件“一案一件”的形式提交。发送邮件时,请统一邮件标题格式为“申请鉴定项目+申请人姓名”。

  (二)邮寄方式递交申办材料

  采取邮寄方式递交书面材料的,请在信封封面写上需要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名称,将书面材料密封后邮寄到我中心。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2号窗口,邮政编码:510600。

  (三)其他要求

  为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书有效送达,请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务必准确、详细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四)电话咨询

  对外服务电话:020-87656275,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等确认事项申办所需材料

    2.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工伤康复等确认事项网上办理业务指引

    3.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2020年2月8日    


附件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等

确认事项申办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本次工伤医疗期申请所涉及的病情诊断材料,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被鉴定人视具体伤病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门诊治疗者需提交门诊病历复印件;

  (2)住院治疗者需提交: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

  (3)骨科、颅脑损伤(疾病)患者需提交:各项医学影像(如X光片、CT片、MRI片等)报告单复印件;

  (4)曾行手术治疗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


附件2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工伤康复

等确认事项网上办理业务指引


  以网上申请工伤复发确认为例,申办流程图示如下。

  第一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附件2-1.png

  第二步:选择“广州市——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窗口办理页面。

附件2-2.png

  第三步:在页面的上方通过浏览或检索的方式,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如:工伤复发确认申请)。

附件2-3.png


附件2-4.png 

  第四步:点击所需申请的项目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请按提示登录。

附件2-5.png

  第五步: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登录相关操作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请点击“劳动鉴定”,选择办理的鉴定事项,按该面页的要求录入鉴定申请信息,点击提交。

附件2-6.png

  第六步:资料上传。选择“网上上传”,对应上传表格及病历资料。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提示提交完成信息。至此,申请人的申请已成功提交系统后台处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于规定时限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鉴定结论。

附件2-7.png

附件2-8.png

附件2-9.png


  附件3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为必填内容)

*个人信息栏*被鉴定人姓名
大一寸
近期免冠
彩色照片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是被鉴定人的  □父母   □配偶  □子女   □亲属   □其他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鉴定结论文书邮寄送达信息*收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地址
*申请类型(请√选项)工伤鉴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
受伤日期      年    月    日是否参加    □
工伤保险
非工伤鉴定(请填写最严重的3种伤病诊断名称)
单位信息栏*单位名称(失业人员填写“无”)
*联系人(如法定代表人/人事部/工伤负责专员)
*联系电话
鉴定结论文书邮寄送达信息*收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地址
申报事项确认栏申请鉴定(确认)类型选择(请在□内打√选择)
1.□初次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15天内复查: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3.□1年后复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4.□停工留薪期确认:停工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5. □工伤复发确认:
申请确认的门诊治疗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确认的伤病诊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确认的住院治疗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确认的伤病诊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工伤康复确认:   □医疗康复(□住院     □门诊)□职业康复
申请工伤康复开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7.□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请选择鉴定目的:提前病退           在职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   
                  公费医疗延期    被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残疾人养老资助 其他政策法律法规需劳鉴委鉴定
申请主体申请主体(请在相对应的□内打√选择)
1.用人单位;2.被鉴定人;3.被鉴定人近亲属;4.其他单位
文书送达方式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送达方式(请在相对应方式的□内打√选择)
被鉴定人: □专递邮寄     □到服务窗口接受送达    □委托单位领取
用人单位: □专递邮寄     □到服务窗口接受送达    □委托个人领取
注:地址填写不准确导致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受送达人自己填写的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机构、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将在本机构官网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人(单位)承诺以上填写的信息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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