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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1-06-10 19:52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养老保险处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申领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1〕2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精准服务、精确管理,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申领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对我市确定的各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单位、个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未能按时办理的,可以在调整为不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的次月起3个月内补办补缴,此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参保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二、关于待遇申领。对我市确定的各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单位、个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业务,符合领取条件但未能按时办理的(包括提前退休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等业务),可以在调整为不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的次月起3个月内补办,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并予以补发相关待遇。

  失业补助金申领补办时间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

  三、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相关业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已经正式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为统筹做好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和新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集体、个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也可以在我市没有中高风险地区的次月起3个月内补办,视为正常参保缴费,既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也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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