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3〕36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
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初审公示
1.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2.各区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
(三)审核认定
1.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各区可结合实际,采取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网上办理、手机APP办理等便民举措,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二、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规范化
各区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建立推进协调机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落实落地。要严抓业务受理、初审、公示、审核、办结等环节,不得增设政策范围之外的办事条件和证明事项;务必在规定的办结时间内审核和办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按要求主动反馈办理结果。
三、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切实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定期、主动联系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线上调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按规定全程记录落实帮扶情况。
四、加强新政策宣传推送
各区要重视新政策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全媒体平台,采取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政策措施、服务渠道、办事指南等。对群众做好政策解读和沟通工作,确保新旧政策衔接顺利,提升就业援助服务水平,确保政策落实,服务落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8日
(联系人:刘坤、梁嘉宇,联系电话:020-83379127、8382246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