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1〕4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317号),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做好宣传解读,对于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等新要求,要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检查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新就业形态领域落实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