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0〕68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岗位信息发布和引导,将新业态平台企业灵活用工需求纳入常规岗位信息发布渠道。各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提供对接洽谈机会。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中“技能提升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发新就业形态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建立线上线下结合、时间方式灵活的新就业形态技能培训体系,按规定落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适岗培训补贴。
四、新就业形态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粤财金〔2020〕39号)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五、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在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