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按省规定,广州市原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城乡居民保费的方式,统一为“每年一缴,全年保费1次缴清”,一次办妥一年,经办服务更便捷、高效。
缴费方式的改变,对参保人有哪些影响呢,下面一一为您解答。
一、一次性缴一年保费,缴费负担会变重吗?
原按月、按季度的缴费(补助)档次标准换算成按年的缴费档次标准,对于参保人、村(居)集体而言,如维持原缴费(补助)档次,年缴总费用保持不变,只是将按月、按季度支出调整成按年一次性支出。
本市户籍5类困难群体(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由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360元/年全额代缴城乡居保费,残疾人也可按《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1〕2号)第三点规定享受政府资助缴费。有条件的也可提高缴费档次,高出的费用差额由个人承担并按年缴纳。
因此,统一按年缴费不会加重缴费负担。参保人、村(居)集体可结合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档次,原则上“一年一定”。
二、我以前按月缴费选择了较高的档次,统一为按年缴费后,由于经济原因暂时无法一次性缴费,怎么办?
原选择较高缴费(补助)档次的参保人、村(居)集体,如有意愿维持原缴费(补助)档次,由于经济原因暂时无法一次性缴费的,可以选择:
方案一:
在自然年度内经济相对宽裕时,及时缴纳当年保费。
方案二:
可以选择降低本年度缴费(补助)档次进行缴费。缴费后,如还有缴费能力,可以统筹资金安排、选择下一年度按较高档次缴费。
三、统一按年缴费后,缴费渠道会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目前城乡居保费的主要缴费方式仍为以下两种:
一是税务机关批量扣费。
参保人已办理银行签约扣费手续的,税务机关提供批量扣费服务。参保人需在绑定的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税务机关将定期进行批量扣费。
二是参保人自行缴费和代他人缴费。
税务机关提供“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机、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银行网点等多种“线上+线下”缴费方式,支持本人缴费和代他人缴费。
四、统一按年缴费后,会导致重复缴费的情况吗?该如何处理?
重复缴费主要出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如果城乡居保参保人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转保的当年,可能存在既缴纳了城乡居保费也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无论是按月缴费或按年缴费均可能出现,主要是因为养老保险没有及时接续造成的。
对于重复缴费的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已作出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的权益不会受损。
五、统一按年缴费后,会出现缴费超过15年需要退费的情形吗?
不会的。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养老待遇体现“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
城乡居保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是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之一,并不是缴费年限的上限,缴费年限超过180个月,不需要退费。
另外,广州城乡居保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6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六、我现在按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标准缴费,对我有影响吗?
选择继续按我市原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的人员,由于缴费标准需按社保年度调整等原因,可维持原按月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早参保、多受惠!赶快到村集体或者所属的镇(街)公共服务机构咨询办理吧!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