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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
发表时间: 2024-11-05 17:16 信息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字号: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服务保障,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支持港澳青年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就业创业活动以及相关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

  本条例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是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第三条  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澳青年在本地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各类资金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港澳青年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评估。协调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第五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港澳青年在本地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牵头制定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政策,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统筹举办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活动。

  省和内地九市港澳工作部门负责推动与香港、澳门相关方面开展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合作与交流,配合协调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省和内地九市教育部门负责本省高等学校在读港澳青年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配合开展其他港澳青年学生来本地实习相关工作,对本地与港澳的教育交流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方面在青年就业创业方面的合作,推动互访协商。

  省和内地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推进机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接会商,推动信息共享、情况交流和工作协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港澳工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接各类港澳专项交流计划,举办会议、展示、赛事等各类就业创业交流活动,吸引港澳青年来本地交流。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和组织建立创新创业交流机制,共享创新创业资源,共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机遇和条件。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促进港澳青年来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香港、澳门的青年社会团体、专业性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组织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开展参观考察、就业创业体验、实习见习等活动。内地九市公安、港澳工作等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为香港、澳门的青年社会团体、专业性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内地九市各类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从事港澳交流的民间机构等社会组织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协作,为港澳青年来本地就业创业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八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粤港澳大湾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开发就业岗位,支持港澳青年来本地就业。

  推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报考内地九市公务员工作。支持内地九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港澳青年。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报名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项目。

  支持内地九市招收港澳青年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探索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工作。

  第九条  省和内地九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与香港、澳门相关方面在职业教育方面开展招生就业、培养培训、师生交流、技能竞赛等合作,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交流合作,共建特色职业教育园区,建立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省和内地九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支持港澳青年提升职业发展能力。

  鼓励和支持内地九市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为有培训需求的港澳青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条  省和内地九市港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港澳青年实习、见习政策,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方面在港澳青年实习、见习方面的合作,及时收集和发布实习、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实施港澳青年来本地的实习、见习计划。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实习、见习岗位,配合开展港澳青年实习、见习计划。鼓励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开发港澳青年实习、见习岗位。开展见习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一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港澳青年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五)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后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促进再就业等服务。

  第十二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港澳工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鼓励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优化简化扶持政策申请手续。

  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就业补贴、创业资助、创业培训补贴、租金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以及税收优惠。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地落户的港澳青年优秀创业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对在本地落户,且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国家级或者省级人才计划资助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创业资助的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落地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创业培训政策,支持培训机构等为有创业意愿的港澳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能力。

  鼓励和支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者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公益的创业培训。

  第十四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澳青年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港澳青年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补贴申领等创业服务。

  支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在港澳设置交流窗口和服务平台,宣传展示本地区、本领域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辅导、基地对接、离岸孵化等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其组织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开设港澳赛区等方式,为港澳青年搭建创业项目展示、资源对接平台,提供项目孵化等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其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展会设置港澳专区或者将港澳青年创业项目纳入展会补贴范围,为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产品落地、市场拓展、商务资源对接等服务。

  鼓励港澳青年参与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高新技术以及其他领域的创业,引导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创业项目融入本省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按照规定做好基地建设和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具有创业场地保障、创业辅导、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事务代理、项目展示、资源对接、产品助销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港澳青年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成立创新创业基地联盟等方式推动粤港澳创新创业资源对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发展,推动基地引入港澳专业孵化机构、社会团体和专业人才,集聚港澳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

  支持内地九市人民政府通过新安排土地、盘活闲置厂房物业、改造现有孵化场地等方式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设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配备政务服务自助办理设备,提供经营主体登记、社会保险经办、税务办理等政务服务。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口岸开通快速接驳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交通运输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认定和评估评价机制,引导和推动各基地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的专业孵化载体吸纳港澳青年创业项目入驻和提供创业服务。专业孵化载体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并且服务效果符合相关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港澳青年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在内地九市创业的港澳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贷款贴息。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制度,推动设立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并且覆盖创业全阶段的基金,引导各方面资金专项投资于港澳青年初创期、早中期项目。鼓励省和地方国有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等成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引进创业投资基金,加强与港澳青年创业项目对接,提供投融资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信贷产品,完善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为港澳青年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为港澳青年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第十八条  省和内地九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港澳工作等有关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推动建立跨境征信合作机制,探索通过建设跨境数据验证平台等方式开展跨境征信查询结果验证,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为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征信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金融机构可以应用港澳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考港澳青年在香港、澳门的征信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创新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为港澳青年学习、工作、居留、生活、创业、就业等提供便利。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相关政策。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动港澳专业人士在内地九市便利执业,扩大在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法律服务、建筑规划、会计、社会工作、专利等领域的职业资格认可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粤港澳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合作,推动实现一次评价可以同时获得内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香港或者澳门技能类水平证书,逐步拓展合作职业(工种)范围,便利港澳青年跨境就业。

  支持在内地九市探索建立港澳地区职业技能类证书认可清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引入社会服务机构,为港澳青年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介、联络对接等就业创业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内地工作经验、生活经历的港澳人士担任职场导师和创业导师,为有意向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职业发展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和内地九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梳理公布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清单以及申报指南,指导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及时申报、享受政策,营造有利于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动完善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和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集中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提供政策导览、基地展示、活动发布、补贴申请、入孵申请等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应当加强12355热线建设,为港澳青年提供就业指导、创业帮扶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完善出入境、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健康、交通出行、教育、住房、金融、电信等领域的政策措施,为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在内地九市和香港、澳门设置跨境通办的设备和实体窗口,便利港澳青年办理内地和港澳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务和数据、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港澳工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港澳青年相关的政务数据跨部门共享,针对港澳青年出入境证件、居住证、社会保障卡的使用提供更多应用场景支持。港澳青年可以凭出入境证件、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在网上办理公安、社保、就业创业等领域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港澳青年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内地九市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港澳青年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已在香港、澳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且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青年,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符合前款规定的港澳青年在申请享受有参保要求的扶持政策时,视同符合参保要求。

  港澳青年按照本条规定在内地九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省和内地九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港澳青年住房保障政策,优化申请的资格条件,简化申请程序。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商品住房或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受当地居民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待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所在区位以及租住需求情况,配套建设公寓或者就近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提供给在本地创业的港澳青年居住。

  第二十八条  省和内地九市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港澳青年子女入学就读政策,推动实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其子女平等享受当地居民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就学。

  省和内地九市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进港澳知名高等学校来粤合作办学,支持发展港澳子弟学校和港澳子弟班。

  第二十九条  支持内地九市在荣誉表彰评选中结合实际推选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并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以按照规定参评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第三十条  港澳青年在本省其他地方就业创业的相关服务保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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