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二部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按照我局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我局只有1项行政许可职权,即“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2.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3.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4.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6〕93号)、《关于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主要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16〕158号),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重心下移、以区为主”的执法模式,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承担日常执法工作。另根据2019年3月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厅印发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文〔2019〕56号),撤销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组建劳动监察监督处,为我局机关内设处室,其主要职责为指导、监督、协调下级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故2020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宗数、罚没金额均为零。
2.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为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过程性行为、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第二部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1宗,予以许可1宗。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1宗,予以许可1宗。(2)2020年度无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2)2020年度无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0宗,罚没金额0元。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为0宗,罚没金额0元。(2)无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宗数及罚没金额均为零的原因: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6〕93号)、《关于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主要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16〕158号),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重心下移、以区为主”的执法模式,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承担日常执法工作。另根据2019年3月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厅印发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撤销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组建劳动监察监督处,为局机关内设处室,其主要职责为指导、监督、协调下级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故2020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宗数、罚没金额均为零。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2)无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依法不具有行政征收职能。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依法不具有行政征用职能。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21次。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21次。(2)无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事项。
有关情况说明:按照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本部门拥有3项行政检查职权,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两大类。其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由各区人社局具体实施检查,按照有关统计口径,上述检查不计入本部门行政检查数量;“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事项由本部门实施,2020年完成对21家单位的检查,该检查计入本部门行政检查数量。
2.(1)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
3.本部门2020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0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2)无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事项。
(注:“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和生效判决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