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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保证金业务常见问题
发表时间: 2024-12-16 11:46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监督处 浏览字号:

  一、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是哪个?

  答:广州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有关业务办理和指引。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广州市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金额及比例是多少?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其中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最高为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最高为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最高为50万元。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在广州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怎么办?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工程保证保险公司或工程担保公司出具《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工程保证保险公司或工程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工程保证保险公司或工程担保公司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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