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十四种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如何约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