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施工企业应当于何时办理工资保证金?
答:根据《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其中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最高为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最高为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最高为50万元。
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