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施工企业能否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
答:根据《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违规挪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