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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24年1月修订)
发表时间: 2024-02-01 15:0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事务服务中心 浏览字号: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和信访法治化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更新《清单》的目的及意义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群众诉求,维护法律权威,理顺人社部门在解决群众诉求的边界,树立全市人社系统法治思维,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保障合法合理诉求。

  二、明确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和受理范围

  (一)明确法定途径。《清单》按照申诉求决、意见建议、信息公开、揭发控告及其他事项共五大类,将处理人社领域群众反映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分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保障、行政复议、申诉、政府信息公开、再次鉴定、举报、信访、司法等9项。我局对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厘清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职能边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列出包括途径分类、法律依据、工作程序等内容法定途径清单,明确各法定途径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受理范围。对于涉及人社领域的群众诉求,我局清单明确通过下列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引导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

  2.劳动保障监察。属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引导走劳动保障监察途径。

  3.行政复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引导走行政复议途径。

  4.申诉。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涉及其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走申诉途径。

  5.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引导群众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6.再次鉴定。属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引导其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7.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8.信访。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引导其依法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9.司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引导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反映问题。

  三、建立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群众诉求的机制

  (一)完善引导机制。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劳动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我局各业务经办窗口在接待群众时须作出明确指引,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同一诉求有两种以上途径可以解决的,指引群众通过最优途径解决。

  (二)搭建协调平台。信访部门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衔接,对法定边界模糊的诉求或涉及职能交叉的群众诉求,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处理途径,防止相互推诿。

  (三)动态修订机制。当《清单》内容与法规政策相抵触或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局清单编制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将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附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清单

投诉请求分类

常见事项

法定途径

办理指南

法律依据

备注

申诉

求决类

(一)社会保险方面

在办理下列事项过程中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的、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或投诉经办机构不作为的: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5.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8.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9.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档案查询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携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或诉讼

携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


涉及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循诉讼途径解决

申诉

求决类

(二)养老保险方面

在办理下列事项过程中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的、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或投诉经办机构不作为的:

1.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

2.参保人家属申领丧葬费等抚恤待遇

3.申办退休养老手续(含退休前出境、出国定居人员)

4.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

5.办理非因工负伤、患病或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携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诉

求决类

(三)工伤保险方面

对下列事项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的,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或投诉经办机构不作为的:

1.工伤认定

2.老工伤的认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携带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申诉

求决类

(四)劳动能力鉴定方面

对办理结果不服的: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

携相关材料向本级劳鉴委提出复查鉴定或向上一级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反映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投诉举报

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反映


(五)失业保险方面

对下列事项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的,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或投诉经办机构不作为的:

1.企业申请稳岗补贴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携带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申诉

求决类

(六)劳动监察方面

1.反映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反映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不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不予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的3.反映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4.反映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5.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

6.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使用童工规定的

7.用人单位没有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

8.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违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

9.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10.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11.实习、见习单位违反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

携带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申诉

求决类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携带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8.反映仲裁活动中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投诉举报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



申诉

求决类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

1.事业单位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清退违规进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撤销奖励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其工资福利待遇不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申诉

先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原单位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再申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申诉求决类

(九)司法类

1.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携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信访类

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信访复查

向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信访部门申请信访复查。

《信访工作条例》


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的

信访复核

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继续向上一级的信访部门申请复核。



意见建议类

1.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2.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3.对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4.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5.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采用网络、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信访工作条例》


信息

公开类

要求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主动公开

2.依申请公开

携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备注:按照群众诉共分为申诉求决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揭发控告类、其他类别五大类别,共计78项。具体明细如下:

  1. 申诉求决类共分为9方面53项,其中(1)社会保险10项、(2)养老保险5项、(3)工伤保险2项、(4)劳动能力鉴定2项、(5)失业保险1项、(6)劳动监察12项、(7)劳动仲裁8项、(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6项、(9)司法方面7项

  2. 信访建议类共7项

  3. 信息公开共1项

  4. 揭发控告8项      

  5. 其他类别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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