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哪些?
答:(一)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处理范围;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1.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2.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理程序、时限和结果?
答:程序先后包括立案、应诉送达、排庭、开庭、结案等程序,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