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哪些随军家属适用《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同时符合《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随军家属。《规定》的具体内容可登录网址http://www.gz.gov.cn/zwgk/fggw/gz/content/post_7954198.html查阅。
问题二:哪些随军家属可以采用指令性安置?
答: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可采用“指令性安置方式”:(一)军人在国家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满10年的;(二)军人在部队荣立3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军人服现役时因战、因公致残的;(四)随军家属为公务员,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五)随军家属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但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外;(六)随军家属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为本市紧缺工种,并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七)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问题三:随军家属因个人原因没有就业的,能否在下一年再给予安置?
答:不能。《规定》第六条明确,已经列入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年安置就业,因个人原因未就业的,不再重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