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博士后制度、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
答: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广州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如何考评?
答:1.流动站、工作站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市实际,依托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评估情况报省人社厅。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报请人社部予以撤销。
2.对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考核评估,参照工作站执行。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积极推荐设立工作站。
设站单位、基地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三、如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流动站和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答:市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有关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博士后工作部署,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
(二)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拥有研究开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有一定数量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其中,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其中1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5人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
(四)近5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理论、技术合作研究。
(五)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六)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七)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倾斜: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近五年获市以上科技奖励的单位;符合广州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重点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博士后科研流动作站合作成功招收博士后的单位。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模式有哪些?
答: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为多长?
答: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4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六、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答: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基地)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七、外籍人员是否可以来华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答:可以。外籍人员来华做博士后研究与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同样政策。外事方面的管理事务由各设站(基地)单位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管理。
八、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否可以申报职称?
答: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基地)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九、如何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退站备案等有关手续?
答: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博士后设站单位初审→省人社厅网上预审→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手续”。(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2019〕644号第一条内容。)根据广州市博士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市进站业务操作流程变更为博士后人员进站先报“中国博士后网”并在设站单位办结相关后续后,于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博士博士后管理系统”进行备查登记。
十、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否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答:可以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但不能以市基地名义招收。
十一、获批成为基地或工作站后,大概多少可以申请资助,资助的金额是多少?
答:获批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在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工作半年后,可申请新设站(基地)资助。资助标准为:流动站资助为100万元,工作站资助为100万元,分站资助为70万元,基地资助为30万元。
十二、如何申请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广州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广州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安家费、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费、广州市新设站/创新实践基地资助),是否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答: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流程详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业务专题→人才工作→博士后→业务申报,点击对应业务,进入网上办理入口。
十三、市财政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是否要扣税?
答:要扣税,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如何认定市属企业单位?
答:1.市属(含区属)事业单位;2.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组织;3.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
十五、博士后的经费资助有哪些?分别资助多少?
答: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市财政一性次资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在市属单位的工作站、分站、基地的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市属单位的流动站,在省财政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8万配套资助,资助期限为2年。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由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
十六、市财政划拨的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如何使用?
答:新设站(基地)单位资助、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其中,日常经费资助可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等支出。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支出,用途包括: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科研人员聘用、科研场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费用、差旅费等,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设站(基地)单位应按协议将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项目总结报相关主管部门。
博士后生活补贴、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人员支配使用。
国际培养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国(境)外培训费、研究资料或材料费、食宿补助等。
博士后人员退站或因故未完成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的,由其所在设站(基地)单位分别对科研项目资助、国际培养资助作出经费结算,报主管部门核批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已领取生活补贴的,按在站时间将相应资助经费退回市财政。
十七、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博士后安家费吗?
答:外籍人员也可以申请,外籍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在本市购买社保,由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
十八、持香港、澳门身份证如何办理“高层次人才系统”注册?
答:使用香港、澳门身份证在广州市智慧人才家园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