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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24-10-09 16:49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 浏览字号:

  1.我市对已申报了职称评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哪些方面的监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对申报人重点监管有以下方面,

  (1)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2)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3)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4)其他违规行为。

  2.我市对参加职称评定的评审专家有哪些方面的监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有以下方面,

  (1)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2)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3)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4)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5)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6)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8)其他违规行为。

  3.我市对参加职称评审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有哪些方面的监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有以下方面,

  (1)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2)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3)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4)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5)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6)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7)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8)其他违规行为。

  4.我市对承办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单位有哪些方面的监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有以下方面:

  (1)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2)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3)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4)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5)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6)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7)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8)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9)其他违规行为。

  5.我市对已申报了职称评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有哪些方面的监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有以下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2)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3)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4)其他违规行为。

  6.我市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应采取哪些方式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7.我市对违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通知第五条内容之一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会作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我市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8.我市对违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通知第七条内容之一行为的职称工作人员,会作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我市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9.我市对违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通知第九条内容之一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会作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10.我市对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会作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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