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wenxun,您好!
前段时间,我在某家公司应聘,在通过几次面试后,该公司的人事部电话通知我面试合格,并于所定时间内带齐最高学历证明原件、相片、身份证等证件报到。次日我就带来了公司所要求的证件如期入职。当我在填完我的个人入职档案后,文员要求我出示最高学历证明,当时我本以为公司只出于谨慎态度要求查证学历的真实性,所以就交给了文员,但文员在收了我的学历证明原件后,才对我说:“公司必须保留员工的最高学历证明原件,直至离职后才给予归还。”我询问文员:“倘若我需要该学历证明办理其他事务时,能否取回?”她告诉我:“借出学历证明需填公司规定的借条方可借出。”当时我很纳闷,明明是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还要写借条才能取回使用呢?该公司扣留员工的学历证明原件是否合法?请你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Winnie winniewen121411@163.com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所扣压的学历证明。
案例二:
广州日报问询专栏:
因为在报上看到你们对劳动关系方面的解答,我也有问题想问,请问如何处理?谢谢!!
Q1:我在1997年大学毕业时与广州一厂签订合同,当时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合同上规定如一方违约,要交纳违约金一万元。我在2000年时自行离开此厂,厂方已经进行了开除处理。如今2006年我要回厂取档案,厂方依然要求交纳违约金后才能办理。请问我是否还要交此违约金,是否不交违约金就不能取回或转移我的档案?广州市关于此类情况的最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的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的行为是不对的。至于职工因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单位强留员工怎么办?
案例一:
hsh330 [hsh330@126.com]
您好!
我有一件关于劳动合同的事想请求你们的帮忙.我现在在一间电子公司里工作,和公司签定了5年的合同期,到现在为止,我已经在这间公司工作了3年.由于个人发展的需要,我想辞职.我已经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以还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为理由,要求我继续做下去.我想问一下,我可以利用法律方面的知识解决这一问题吗?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答:首先,你应当遵守为人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不宜以个人发展为由而不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与公司在辞职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应通过互让互谅协商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案例一:
问询编辑部领导:
您们好!
我是一个外来工,在用人单位工作11年,尽心尽力,曾多次获奖。今年,用人单位不让我干了,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不让我续签今年的劳动合同。请问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在本单位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我能否拥有?我又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
恳望您们的帮助与指导,多谢!
——青 玉 2006-3-23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单位与你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都有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对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因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约而发给补偿。鉴于你是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非转制的)合同制工人,故你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案例二:
kwgtom [kwgtom@hkgmfrl.com.hk]
你好,我在广州一家外企工作了近10年了,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但都是公司代签,请问这样有问题吗?另外每年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不再和本人续签合同的话,公司是否必须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听说只有在广东省实行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再和员工续劳动合同的话公司不用付任何补偿,这是否属实?
谢谢
答: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如公司未经你同意,代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案例三:
劳动社会保障局:
请问工作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员工,是否可以签终身合同(即忠实员工)?
请问工作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员工,如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而无正当理由或公司找借口说该员工表现不好而不签合同,这样公司是否合法?这样的员工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
——叶立秋(单位:Amway(China)、小灵通:020-33926536、电邮:liqiu_ye@163.com)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很重要);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是终身合同,而是合同双方无约定固定期限,但可约定其他终止条件的合同。
至于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单位不愿续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你应当接受办理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案例四:
您好:
我是从事商业工作的。是1985年1月1日公司签订的第一批合同工。一直工作到现在。如果合同期满,而公司又不再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问我可否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是怎样计算?如公司不愿赔偿,我应怎样去争取?谢谢!
——陈小姐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单位与你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都有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案例五:
wei800325 [wei800325@163.com]
您们好!
我是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一个部门主管,在该公司服务七年,其中任该公司车间部门主管五年.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约.今年二月二十八号,车间领导(我的上司)突然告知我说:由于我负责的部门生产效率达不到公司要求,所以,在一二天内,他们会安排另外一个人来与我交接工作,并要求我将手头的工作作一个详细移交.至于我的工作.他们的说法是:由我自愿在公司生产车间范围内选择一个觉得合适自己的岗位,然后再酌情安排我继续留公司工作.当时,上司也当面列举了几个工作岗位让我考虑.三月五号,我告知车间上司,我选择他所列举的几个岗位中的其中之一"特殊工艺跟单"职位,并征询工作安排事宜,但上司却告诉我,选择该职位无法安排工作要求我按他的意思去做车间组长.我一口回绝.因为从主管到组长属明显降职,我自问没有过失和过错.但上司说,既然你不接受安排,那么没有其它合适你的职位了,你申请辞职,可以办理离厂手续.
基于上述经过,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您们,请务必给予答复:
一:我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七年,那么我同公司之间算不算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的权益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车间领导要我写辞职书,是否属变相的解雇我?(我并不想辞职)
三:如果我真的写了辞职书,公司是否应该向我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有补偿,那么该补偿多少?我服务了七年,如补偿不到,我又该如何讨回权益?
答: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规定,如果符合,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的劳动权益即受劳动法律保护。
二、关于辞职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要求你辞职,但你个人有选择权。
如果你是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如果公司无法安排你的工作,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应按劳动部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