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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发表时间: 2004-12-17 00:0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是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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