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助手
长者专区
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业务专题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热点回应
个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发表时间:
2004-12-17 00:0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是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
浏览次数:
-
分享
分享文章到
取消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返回
首页
政务
微信
粤商通
无障
碍版
长者
助手
简繁
转换
智能
问答
市民
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