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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转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6-08-27 15:48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失业和工伤保险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发〔2026〕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工程建设项目用工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工伤保障权益、降低施工企业用工风险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我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务、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二、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将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发现未参保或未足额缴费的,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并同步抄告同级人社、税务部门,按月与同级税务、人社部门共享项目信息和参保名单。各区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推动参保扩面和征缴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协助。各区工会组织依法做好职工工伤维权保障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严格规范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管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区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向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并及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认工伤保险期限。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参保信息,切实提高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从源头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各区各部门要按上级及本通知要求迅速落实,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对口部门反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总工会

2026年8月2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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