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通告〔2019〕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有关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广大市民可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rsjyc@gz.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0日
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市统筹和各区自主开发,岗位数量适度控制、人员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二)岗位开发与资金保障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面向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动态退出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统筹管理与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首月5号前将上季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情况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区共担”原则,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规模等情况,初步确定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规模,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全市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到各区。各区根据市下达计划数,组织安排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和发布、人员帮扶、补贴资金发放等进行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各区人社部门以便民高效为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可将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部分经办工作延伸至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三章 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八条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九条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范围和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劳动者,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已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凡拟设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无需提供);
(二)《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表1)。
第十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根据市下达计划数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具体安排并反馈给申报单位,并录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当岗位申报数量大于公益性岗位规模数量时,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分配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第十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反馈岗位规模数量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招聘。
第十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给用人单位岗位规模数量后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发布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收回该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用人单位。收回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统筹安排给其他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三个工作日(或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并在招聘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招用人员情况(含劳动合同、公示情况)报送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由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确定;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承揽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实行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情况下,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主体为劳务派遣或承揽企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级别)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人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利,并依法履行其义务。
第十八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作为劳动合同内容予以明确。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重复享受。区人社部门每年要在政府官网对上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须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区级以上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相关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3500元/月。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领),发放至劳动者本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社保补贴。按《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补贴申请单位在每季度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每季度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社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表2);
(二)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三)符合条件人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四)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岗位招用人员情况相关资料;
(六)劳务派遣协议(实行劳务派遣情况下)或服务外包合同(实行服务外包情况下);
(七)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验用人单位和安置对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对需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通过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七章 岗位退出和后续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管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继续聘用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的后续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对退出人员,要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介绍等服务。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停发有关补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指标。对发现用人单位或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获取相关补贴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表: